加油站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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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就区域及所属各加油站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管理及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第二章印章的更换(刻制)与保管
第二条区域及各加油站根据工作需要需更换(刻制)新印章,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加油站写出刻章的书面申请,呈报主管领导签批后,由综合办公室出具区域介绍信。
2、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员持区域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并到其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其他人无权刻制印章,若一旦发现加油站私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域将给予站经理及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新刻印章取回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对新刻印章拆封检验、做新章刻制登记、印模留底,并规定启用时间。
第三条印章的保管
1、区域公章、加油站公章由区域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区域领导人名章由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区域党总支公章由党群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区域财务专用章、加油站(除中心站以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除中心站以外)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中心站财务专用章由中心站核算员负责保管,法人章由中心站站经理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中心站核算员负责保管。
5、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严防被盗用、丢失。
若印章不慎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并立即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6、印章管理人员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帐内,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7、印章保管人要及时清洗印章、勤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准确。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调换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印章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其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交,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章印章的停用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印章须停用:
1、机构名称改变;
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损坏;
4、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六条停用的旧印章应按要求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如未交回并继续使用者,一切后果由加油站经理负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印章停用时须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理批准后及时将停用印章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范围、权限
第八条加油站印章必须遵循以下使用范围:
1、仅限于本站业务范围内使用;
2、向上级提交的申请、报告、报表等材料;
3、向对口业务部门或针对具体业务发出的文件;
4、涉及本站业务的证明材料;
5、仅作为本站内部确认的依据,严禁对外使用;
6、财务专用章只用于加油站申报纳税扣章及办理预收款客户转账背书;
7、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各中心站发票扣章,不用与其发票无关的业务扣章。
8、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加盖印章同时登记“印章使用登记薄”。
9、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
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用代理人印章。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区域或区域领导手章时应当填写“区域印章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2、区域行政章必须经区域经理审批或经经理授权的领导审批。
3、各站印章在本站业务范围内经主管经理批准方可用印。
4、各加油站在对外联系工作需出具介绍信时,属本加油站业务范围的,由其主管经理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即可盖加油站公章,属于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区域经理签字方可用印。
5、介绍信或证明信必须写清具体事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及未填写内容的表格等材料上用印。
6、加油站公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欲带出公司,必须由站经理写出借据、标明借用时间并经区域经理批准。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公章,逾期不还的给予站经理500元罚款,严重者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在借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将给予站经理
及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超出审批权限的;
(2)私自出具担保、对外私签合同的;
(3)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的;
(4)将公章借与他人的。
8、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印章保管人经确认无误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的手续。
9、印章保管人在每次用印后,要认真填写《加油站印章使用登记表》,已备查证。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方法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方法
1、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2、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
3、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4、除特殊规定外,盖加油站印章时一律应用朱红印泥。
5、印章管理人要在用印前,按规定查看用印文件的审批程序和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
6、审批人要正确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7、印章管理人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
用印。
8、遇特殊情况,如急需办理业务用印而印章审批人外出无法在审批单上签字时,须有两人以上证明的电话记录(书面签字证明),待审批人回来后补办审批手续。
9、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文件;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非本站员工或与本站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未填写完整的材料或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