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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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1.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非法人组织
2.简述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情报和资讯,因其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故法律允许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加以保密。

(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隐私保密权。

(2)隐私保护权。

(3)隐私支配权。

解析:本题考点为隐私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司法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已经得到立法的承认。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再次对隐私权进行了确认。

在此情况下,隐私权的考点显得十分重要,希望考生认真把握。

知识模块:人身权
3.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

虽一方使他方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没有获利,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须他方受到损害。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但是他方没有受到损害,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或者
合同上的根据。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4.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正确答案: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涉及知识点:公民(自然人)
5.简述添附的概念和类型。

正确答案: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添附包括三种类型:(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原物因为加工人的劳动而成为新物。

涉及知识点:所有权
6.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2)它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3)它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4)它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是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涉及知识点:继承
7.简述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正确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嘱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遗嘱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涉及知识点:继承
8.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确答案: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
危害则往往来自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

(2)实施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紧急避险往往是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大于所避免的损失;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涉及知识点:民事责任
9.简述抵押财产的范围。

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是考察在某一财产上可否设立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范围也就成了常考考点。

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认真掌握。

知识模块:民法学
10.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确答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

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11.简述名誉和荣誉的区别。

正确答案:(1)来源不同。

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内容不同。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

同日寸,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
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3)涉及的范围不同。

荣誉仪仪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2.简述共有的特征。

正确答案:(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3.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a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c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d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四节中的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

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

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对此两项权利考生应该给予很高的重视。

知识模块:合同
14.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正确答案: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15.简述民法中“胁迫”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用来胁迫的危害行为是违法的。

(2)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重大的,并足以构成被胁迫人的恐惧。

(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的。

(4)胁迫与受胁迫人所为行为有因果关系。

涉及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16.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正确答案: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原因不
同。

按份共有的存在空间比共同共有广泛,可基于法定和约定产生;共同共有原则上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2)共有物分割规则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协议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除共有关系终止或出现重大理由外,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3)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规则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和处分需经占共有物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不存在份额问题,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因共有物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对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份额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而共同共有因为存在共同关系,不存在追偿问题。

(5)对应有份额的处分问题。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明确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终止后进行分割时才能显现自己的份额;故在共同共有期间不存在自有份额的处分问题。

涉及知识点:共有
17.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然限制或扩张,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因协议而产生的权利的限制和扩张,是意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权利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不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地役权可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单独取得、丧失和变更,其取得、丧失和变更有一定的原因。

(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等原因而取得。

(5)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6)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涉及知识点:相邻关系
18.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本人对无权代理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原则上无须承担责任。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间内追认;善意第三人还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应当在本人追认前行使。

(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代理
19.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正确答案:(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对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的泄露、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行为。

(3)恶意披露、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对恶意披露、转让的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及披露行为。

涉及知识点:知识产权
20.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正确答案:(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即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2)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5)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涉及知识点: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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