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季学校常见传染病及防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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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基本概念 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一、基本概念
2
(一)法定传染病种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种)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 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 疟疾、甲型H1N1流感(2009.4)。(26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5 )。(11种)
E.传染病病愈返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 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 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 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本市学校(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 卫疾妇(2011)012号:传染性患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方可复课、复学 能提供传染病病愈返校学生的病愈证明复印件
(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报告范围与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卫生部 卫办应急发(2005 )288号 (2005.12.27发布) 报告方式与时限: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 电话或传真等)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 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注意:水痘为非法定传染病,《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沪卫疾控 [2006]57号)要求报告
(二)冬春季国家重点防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冬春季学校常见传染病
乙类: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 )、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猩红热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 足口病 非法定传染病:水痘
24小时内
最方便的通 讯方式:电 话、传真
向属地CDC (农村学校 向乡镇卫生 院防保组) 报告,同时 向属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 告
立即
(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与种类
定义: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 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意外伤害 等公共卫生事件 常见类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水源性疾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异常 反应、学生集体癔症、意外伤害等事件
C.建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 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各学校要结合 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研 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 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能提供书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本市主要文件
《关于做好本市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 2006)51号 《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卫生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 )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 )042号 《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 体(2011)22号
E.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 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 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 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 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 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按照600:1的生师 比例来配备充实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 制学校的保健室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学校卫生教师,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卫生教师 持有医师资格证。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的卫生保健室应配备至少1名 专职学校卫生教师。
(十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保健教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
书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
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14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部委主要规范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 疾控发(2005)408号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 65号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教体艺(2009)11号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二)防控管理要求
2.建立落实制度措施
25
A.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 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 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能提供书面的宣传教育制度或能提供宣 传教育材料实物(可以有照片、板报、 报纸、会议记录等各种形式)
B.学生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
——摘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十)学校卫生保健机构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 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担学校预防保健 、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 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 保健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 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 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九)学校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病名 甲肝、戊肝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 炎、猩红热、水痘
流脑
流感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 疾、伤寒和副伤寒外)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时间 1周内
3天内
范围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发病或死亡人数
5例及以上病例
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1周内
同一学校
10例及以上病例
3天内 1周内 1周内 2周内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3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 住院病例,或1例及以上流
感样病例死亡
20例及以上病例,或1例及 以上死亡
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 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 记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本 市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各高校应在学校卫生防疫与健康 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缺勤(课)报告制度 能提供学生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记录
(四)呼吸道传染病流行特点
冬春季好发 空气或飞沫传播 传播途径易实现,传播范围广 少年儿童多发 流行的发生与居住拥挤、人群聚集、易感者等 因素有关
(五)传染病防控基本原则
管理和控制传染源——根本措施 切断传播途径——关键措施 保护易感人群——重要措施
(六)传染病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晨检
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 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 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 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 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 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防控管理要求
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落实制度措施 依法执行疫情登记报告
(二)防控管理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
19
A.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 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有书面资料明确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及其具体职责
B.设置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和人员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 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 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 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建立健全学校 卫生防疫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责任分 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有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具体人员并 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2004.12.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4.2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2005.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 ,2003.5.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 ,1997.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 部,2003.11.7
D.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 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 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 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 、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关于做好本市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 51号):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指定专人(校医或卫生老师)负 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入学报名程序;应当在招生报名须 知中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对没有预防接种证的对象,应告知其在入 学前到相应的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办理新生 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 册。学生在接种单位补种或补证后,学校应复验预防接种证 有查验书面记录。有补证补漏种的应提供补证补漏种记录或通知单存根
报告内容
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 续3天内有5个以上学生患病,并有相似 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 等)或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 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报告单位
D. 设立卫生保健机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 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普通高 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 生的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 生室。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 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 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 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 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 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能提供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因病缺勤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 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 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 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 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 的早发现
C.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 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制度
一、基本概念
2
(一)法定传染病种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种)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 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 疟疾、甲型H1N1流感(2009.4)。(26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5 )。(11种)
E.传染病病愈返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 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 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 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本市学校(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 卫疾妇(2011)012号:传染性患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方可复课、复学 能提供传染病病愈返校学生的病愈证明复印件
(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报告范围与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卫生部 卫办应急发(2005 )288号 (2005.12.27发布) 报告方式与时限: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 电话或传真等)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 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注意:水痘为非法定传染病,《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沪卫疾控 [2006]57号)要求报告
(二)冬春季国家重点防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冬春季学校常见传染病
乙类: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 )、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猩红热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 足口病 非法定传染病:水痘
24小时内
最方便的通 讯方式:电 话、传真
向属地CDC (农村学校 向乡镇卫生 院防保组) 报告,同时 向属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 告
立即
(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与种类
定义: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 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意外伤害 等公共卫生事件 常见类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水源性疾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异常 反应、学生集体癔症、意外伤害等事件
C.建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 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各学校要结合 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研 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 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能提供书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本市主要文件
《关于做好本市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 2006)51号 《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卫生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 )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 )042号 《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 体(2011)22号
E.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 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 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 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 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 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按照600:1的生师 比例来配备充实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 制学校的保健室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学校卫生教师,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卫生教师 持有医师资格证。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的卫生保健室应配备至少1名 专职学校卫生教师。
(十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保健教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
书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
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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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
部委主要规范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 疾控发(2005)408号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 65号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教体艺(2009)11号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二)防控管理要求
2.建立落实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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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 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 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能提供书面的宣传教育制度或能提供宣 传教育材料实物(可以有照片、板报、 报纸、会议记录等各种形式)
B.学生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
——摘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十)学校卫生保健机构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 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担学校预防保健 、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 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 保健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 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 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九)学校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病名 甲肝、戊肝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 炎、猩红热、水痘
流脑
流感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 疾、伤寒和副伤寒外)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时间 1周内
3天内
范围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发病或死亡人数
5例及以上病例
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1周内
同一学校
10例及以上病例
3天内 1周内 1周内 2周内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同一学校
3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 住院病例,或1例及以上流
感样病例死亡
20例及以上病例,或1例及 以上死亡
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 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 记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本 市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各高校应在学校卫生防疫与健康 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缺勤(课)报告制度 能提供学生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记录
(四)呼吸道传染病流行特点
冬春季好发 空气或飞沫传播 传播途径易实现,传播范围广 少年儿童多发 流行的发生与居住拥挤、人群聚集、易感者等 因素有关
(五)传染病防控基本原则
管理和控制传染源——根本措施 切断传播途径——关键措施 保护易感人群——重要措施
(六)传染病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晨检
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 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 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 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 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 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防控管理要求
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落实制度措施 依法执行疫情登记报告
(二)防控管理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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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 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有书面资料明确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及其具体职责
B.设置传染病防治管理部门和人员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 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 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 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建立健全学校 卫生防疫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责任分 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有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具体人员并 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2004.12.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4.2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2005.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 ,2003.5.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 ,1997.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 部,2003.11.7
D.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 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 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 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 、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关于做好本市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 51号):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指定专人(校医或卫生老师)负 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入学报名程序;应当在招生报名须 知中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对没有预防接种证的对象,应告知其在入 学前到相应的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办理新生 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 册。学生在接种单位补种或补证后,学校应复验预防接种证 有查验书面记录。有补证补漏种的应提供补证补漏种记录或通知单存根
报告内容
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 续3天内有5个以上学生患病,并有相似 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 等)或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 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报告单位
D. 设立卫生保健机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 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普通高 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 生的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 生室。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 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 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 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 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 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能提供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因病缺勤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 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 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 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 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 的早发现
C.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 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