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立董事到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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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立董事到外部董事
杜志艳
中国证监会已在1100多家上市公司和其他拟上市公司中逐步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激励问题、信息支持问题、独立与公正问题、新一轮监督成本问题以及效用定位问题。
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外部董事制度。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必须以董事会成员个人一定下限的持股为最大前提。
外部董事制度,是相对内部董事而言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创新,是建立在分散的流通股股权基础之上的。
外部董事制度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代表流通股股东主流意识的公司董事,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其次是内部董事及经理人的监督制衡者,是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外部人;再次是打破公司控制权市场高度封闭的有生力量,是降低委托一代理风险、促进公司控制权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
不持股的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大量资产具有较高的可塑性,极有可能遭受资产照看人的大肆抢劫和鲸吞,没有一定程度的利益捆绑,要做到尽职尽责地照看,纯属无稽之谈,在信用机制相对缺乏的中国股市,利益捆绑是防范代理风险的必要选择。
要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所有外部董事的资格鉴定、培训、选拔和推荐均由协会负责,在证监会领导下对外部董事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外部董事人才库。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全国证券交易网为平台,以各证券营业部为终端,开发建立全国联网的流通股电子投票系统,通过电子识别,让广大流通股股东在各证券营业部或家庭个人终端设备上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将因“搭便车”思想而放弃的决策权通过投票转移给外部董事,让外部董事代替中小流通股股东“用手投票”,恢复其完整的股东权。
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应该达到50%以上。
比例太少的外部董事在与占大多数的内部董事的博弈中不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更何况国有股一股独大,在现有董事会中高度垄断而形成的董事小团队利益一致、口径一致的情况下,外部董事的进入,必然会受到内部董事的收买、排斥乃至刁难。
只有保证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投票权的多数,才有可能维护所有出资人的利益,让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让证券市场这个蓄水池更大、水更多。
降低准入门槛,让一大批信用无劣迹的商界人士和相关专业的准专家、准学者进入公司控制层,在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下快速进步。
“干中教”与
“干中学”相结合是解决人才稀缺问题的最好办法。
用潜在的公司控制权竞争来“威胁”内部董事的控制地位,迫使公司控制者把长期决策与短期行为合理协调,实现公司运行的正常化。
作为外部董事来说,是公司的外部董事,是全体出资人的外部董事,其一切行为都应以维护所有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为准绳,而不应赋予太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作为外部董事个人来说,担负成千上万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授权和委托,尽职尽责应成为其执业座右铭。
一个人如兼了五六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15天多一点的工作时间,何以尽职,何以尽责?外部董事理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
作为董事会中代表中小流通股决策权的合法受托载体,不仅应在董事会上享有与内部董事一样的表决权,而且有权在召开董事会时,记录对议决事项持异议的董事发言,并适时报告驻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外部董事不是内部董事的雇员,外部董事为流通股股东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报酬。
因此外部董事的薪酬均应由证监会统筹,从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交易佣金中按比例提取,其薪酬水平应明显高于相似条件下的政府公务员。
外部董事还应享有一定的离职期权,这种期权应由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提议,股东大会投票决定。
一方面激励外部董事积极行权,另一方面更要防止任何人对公司利益的掠夺。
同时,要制定外部董事年度考核办法,制定外部董事行为准则,对外部董事不作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区别处罚。
对不作为的外部董事给予适当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执业,乃至较长期限的职业禁入。
对外部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必须大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董事的处罚力度,包括市场禁入、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方面。
对外部董事集体违法违规,尤其应从严从重查处,真正体现外部董事“走钢丝”的职业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