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广业大酒店与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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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广业大酒店与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
【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道县广业大酒店;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道县广业大酒店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松梅陈勇
【当事人-公司】道县广业大酒店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兴华
【代理律所】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道县广业大酒店
【被告】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令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本案50%的责任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实际履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令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本案50%的责任是否不当。
首先,道县广业大酒店是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依法应由其对该电梯进行管理、对使用电梯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负责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其次,道县广业大酒店作为涉案电梯的日常管理方,对电梯负有监督、巡查的职责,对出现故障的电梯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从本案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电梯于2019年11月30日定期检测时结论为不合格,电梯轿厢底部暂停的位置与进入电梯的楼面不成水平是导致钟松梅摔倒以致伤的直接原因。
综上,道县广业大酒店的过错较为明显,一审根据客观事实判令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道县广业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4:31
道县广业大酒店与钟松梅、陈勇、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1民终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广业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潇水中路(广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4MA4LHFW353。
法定代表人:朱元德,系该酒店经营者(实际所有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松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响忠,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
原审被告: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某某某某(和一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574321698P。
法定代表人:吴荣玉。
审理经过上诉人道县广业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钟松梅、陈勇、原审被告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道县广业大酒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由钟松梅、陈勇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钟松梅在进入电梯之前
的视频资料显示,钟松梅是小跑从电梯左边往电梯里挤,并没有显示其与欲进入电梯的第二人相距大约1.45米的距离,也不能显示无人与钟松梅有过接触。
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视频资料显示,钟松梅在进入电梯时是先迈的左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是被电梯不平层绊倒的,她应该是身体往前扑,不会往左边摔倒,受伤的首先是双手或前额,而钟松梅受伤的却是左股骨,很显然,钟松梅是受到来自其右边的外力,而不是由电梯不平层绊倒的。
一审时,为了查明钟松梅摔倒的真正原因,请求一审法院进行模拟实验,但一审法院未采纳。
二、一审法院判令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50%的责任,明显不公平。
道县广业大酒店虽是电梯的所有人,但出现故障的楼层是四楼的KTV,该楼层的使用者是KTV的经营者及其客户,KTV的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注意义务明显要比道县广业大酒店大得多,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电梯故障,电梯使用者即KTV应承担赔偿责任;2.钟松梅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如钟松梅的损害后果确实与电梯故障有关,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老人,不按秩序进入电梯,反而快速往电梯里挤,应意识到该种危险,意识到该种危险不仅不远离反而冒进,对其损失,钟松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钟松梅辩称,1、道县广业大酒店说没有证据证实是没有客观事实的,在一审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调查笔录、现场照片、道县KTV服务员认可的事实,以及法庭调查,电梯质量鉴定结论,均证实了是电梯故障,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没有违背生活常识,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没有外力,纯粹是电梯故障导致的。
3、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50%的责任公正,没有对电梯进行有效措施排除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要求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50%的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4、钟松梅的受伤是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导致,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当场人作证及KTV工作人员予以证实。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
客观公正,请二审法院驳回道县广业大酒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陈勇未予答辩。
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钟松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钟松梅各项经济损失共194,193.86元;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2日13时许,钟松梅与李美姣、何媛桂、何仁庆、李满花等人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唱歌,下午17时许结束。
钟松梅走出包间后,慢步向大厅的楼梯方向走去,准备从楼梯下楼。
17时3分15秒时,因为听到有人说电梯来了,钟松梅考虑到坐电梯方便些,就加快步伐从大厅的左边绕过其他行人,17时3分20秒电梯门打开后,钟松梅第一个进入左边的电梯,因电梯出现故障,电梯轿厢暂停的位置与进入电梯的楼面不成水平,高出楼面5-10厘米,导致快速进入电梯的钟松梅被绊倒受伤。
当时,站在两台电梯门口中间位置的人群在一起聊天,没有进入电梯的举动,也没有与钟松梅有任何身体接触,钟松梅进入电梯时,与欲进入电梯的第二人相距大约有1.45米,没有任何身体接触。
钟松梅受伤后,在广西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19天,共花医疗费54,253.17元。
2019年11月26日,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出具永濂溪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钟松梅因意外伤致:1.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已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5条之规定,已构成九级伤残;2.住院期间凭医院住院发票;3.康复期间凭医院门诊发票;4.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1.1条、第10.2.8.b条之规定,伤后需休息360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50天(需再次手术取内固定)。
钟松梅住院期间,道县广业大酒店经营者朱元德支付5000元费用。
2020年6月18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松梅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出具湘芙蓉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906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钟松梅左股骨颈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10-12个月,护理期5个月左右,营养期5个月左右。
鉴定期间,钟松梅及护理人员支付交通费、住宿费1612.2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以广业大酒店为甲方,以罗静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一、托管范围和提供的设施。
甲方将位于广业大酒店第四楼以现状整体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由乙方经营KTV娱乐业。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梯、消防通道(现状)、停车场公共资源。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共肆年,即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5.甲方所有电梯和现有消防通道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经营过程中客人损坏电梯和公共设施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水、电、停车场设施与酒店共享,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庭审中,陈勇认可罗静为KTV的一名工作人员,因为陈勇当时不在家就委托了罗静去签订协议,没有办理委托手续。
还查明,2018年3月1日,以道县广业大酒店为甲方,以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约定: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对甲方的电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乙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五条“甲方责任”约定:……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梯、地坎门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6.甲方如发现设备出现任何故障时,有责任尽快通知乙方维修人员,使乙方能迅速到现场将故障处理。
……9.凡电梯发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涉及运行安全,在乙方提出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停止电梯运行、配合乙方的维修工作。
第六条“乙方责任”约定: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许可资质证。
派遣的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因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上签字确认。
……。
合同签订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对道县广业大酒店的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中显示“轿厢平层准确度”方面均符合标准值。
事发当日17时许,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王宁生接到道县广业大酒店前台报告电梯出现故障的电话,到现场查看后发现三楼不平层达到5-10厘米,而且经过多次运行,没有发现原因,于是将电梯停止运行。
第二天中午,在厂家技术人员电话指导下,通过调整电梯变频器参数,才将电梯不平层的系数调整至3厘米的正常范围内。
还查明,钟松梅发生事故当日乘坐的电梯,设备代码为SBHN4311002006040001,2006年4月6日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时登记的使用单位为道县广业大酒店,截止事发时使用单位一直没有变更。
电梯定期检验的时间大约为一个年度。
2018年11月23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定期检验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
M201805015)。
2019年1月30日,该电梯复检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F-M201900231)。
2019年11月30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定期检验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D-M201906225)。
检验报告中没有“轿厢平层准确度”方面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1.电梯运行是否存在故障;2.钟松梅受伤是否存在人为的外力因素;3.钟松梅受伤损失如何认定;4.导致钟松梅受伤的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电梯运行是否存在故障的问题。
根据受害人钟松梅因电梯轿厢不平层被绊倒的陈述、证人李美姣和何媛桂的证言、道县广业KTV娱乐城工作人员事发后对电梯轿厢不平层现象进行的测试视频、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王宁生对事发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所作的经过陈述等证据证
实,电梯轿厢平层准确度已经超过规定的3厘米正常范围,为5-10厘米,属于不平层故障。
受害人钟松梅关于“电梯门打开后,在自己进入电梯的瞬间,电梯突然上升导致被
绊倒”的陈述,缺乏科学依据,经咨询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总工程
师和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王宁生,电梯层门开启后,电梯出于安全考虑的设
计是不能运行的,因为这时电梯安全回路是处于断开状态的。
如果出现层门锁短接、层
门锁触点粘连、安全回路继电器触电粘连、安全回路短接等现象,电梯层门会在开启状
态下运行,但电梯不会自动停止在某一个上升的位置。
故,钟松梅进入电梯时,电梯是
处于停止状态的,轿厢不平层故障已经出现。
关于钟松梅受伤是否存在人为的外力因素
的问题。
从道县广业KTV娱乐城监控视频显示的画面,钟松梅从大厅的左边超越其他行
人时,没有与任何人有身体接触,在进入电梯的瞬间,与后面第一个行人有1.45米的距离,不存在拥挤和推搡的现象,因此,钟松梅的受伤可以排除第三人外力作用所致。
关
于钟松梅受伤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钟松梅诉请的各项损失部分于法无据,按照钟松梅
依据的2019年-2020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钟松梅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54,253.17元,根据兴安界首骨伤医院的正式票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按100元/天计算19天;3.护理费24,595.89元,根据重新司法鉴定意见钟松梅护
理期为5个月,钟松梅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证据,本应按照服务行业61,227元/年的标
准计算一人,但钟松梅只要求按照批发和零售业59,850元/年的更低标准计算,该院尊
重其意愿;4.营养费4500元,根据重新司法鉴定意见钟松梅营养期为5个月,按照30
元/天确定;5.交通费200元,钟松梅未提供交通费票据,酌定钟松梅告往返道县和广西界首骨伤医院1次、护理人员往返道县和广西界首骨伤医院2次的车费;6.残疾赔偿金95,414.8元,钟松梅已满67周岁,应赔偿13年,并按九级伤残赔偿比例和湖南省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的标准计算;7.精神抚慰金8000元,根据钟松梅的伤残等级并结合本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确定;8.司法鉴定费1530元,根据鉴定费
发票和收据予以确认;9.重新鉴定费用,鉴定费已由申请人道县广业大酒店预交。
钟松梅的差旅费1612.2元,根据钟松梅提供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票据予以确认。
以上1-8项共计190,393.86元。
关于钟松梅受伤的责任划分问题。
道县广业大酒店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道县广业大酒店虽然将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委托给了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但按照双方的约定,道县广业大酒店仍然负责电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道县广业大酒店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梯出现故障伤人,应承担较大过错责任;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但不能排除涉案电梯在事发前存在安全隐患,因为在事发前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对该电梯的年度检验时均被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虽然与钟松梅受伤时电梯故障不一致,但至少说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排查到电梯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道县广业KTV娱乐城作为人员进出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尽到谨慎的提示义务和注意义务,保证来往人员人身安全,道县广业KTV娱乐城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和警示义务,故,道县广业KTV娱乐城的经营者陈勇应对还没有完全进入电梯的钟松梅被电梯门坎绊倒受伤事件的发生,承担一般过错责任;钟松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钟松梅在看到电梯门打开后,明显加速超越其他行人,抢先进入电梯,没有注意到电梯的异常情况,导致自己被绊倒受伤,本身应承担较大的过失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钟松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0,393.86元,重新鉴定过程中钟松梅的差旅费为1612.2元,侵权人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综合评判,道县广业大酒店应承担50%的责任,
即95,196.93元(190,393.86×50%);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陈勇各承担15%的责任,因庭审后钟松梅已通过该院调解或双方协商,与永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陈勇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予以确认;钟松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因重新鉴定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鉴定费应由申请人道县广业大酒店自行承担,钟松梅的差旅费1612.2元也由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限道县广业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钟松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809.13元(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减);二、驳回钟松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由钟松梅负担837元,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1255元(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钟松梅已经预交,道县广业大酒店在履行判决义务时随本案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钟松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令道县广业大酒店承担本案50%的责任是否不当。
首先,道县广业大酒店是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依法应由其对该电梯进行管理、对使用电梯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负责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其次,
道县广业大酒店作为涉案电梯的日常管理方,对电梯负有监督、巡查的职责,对出现故障的电梯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从本案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电梯于2019年11月30日定期检测时结论为不合格,电梯轿厢底部暂停的位置与进入电梯的楼面不成水平是导致钟松梅摔倒以致伤的直接原因。
综上,道县广业大酒店的过错较为明显,一审根据客观事实判令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道县广业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道县广业大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刘久平
审判员周文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雷婷婷
书记员陈奕静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