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学者谈网络传播价值:已成有效舆论监督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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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者谈网络传播价值:已成有效舆论监督工具新闻中心-中国网 时间: 2011-01-31 责任编辑: 栀子花
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促使人们关注它对公众舆论和社会价值的影响和冲击。

当前,网络传播已成有效舆论监督工具。

网络传播有内在和外在两种价值。

针对网络传播价值的有关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传媒学者邓晓旭博士。

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促使人们关注它对公众舆论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和冲击。

20世纪90年代之后,网络传播以其全球性、交互性、超文本链接方式等特征迅速勃兴,对传统的社会规则、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产生了巨大影响,造成强烈冲击。

互联网带来了各种价值取向和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也对政党控制信息传播的范围和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面对纷繁复杂又变幻莫测的价值事实与现象,人们难免无所适从,陷入价值的困惑与迷茫之中。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西方学者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研究,其中不少成果已不同程度地涉及对网络传播的价值研究。

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从后结构主义哲学视角出发,研究了网络传播条件下主体与世界关系的重新构建问题;约瑟夫•斯特劳巴哈与
罗伯特•拉罗斯在其合著的《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中指出了网络传播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英国利兹大学传播研究学院戴维•冈特利特主编的《网络研究:数字化时代媒介研究的重新定向》从传播、社会、文化以及政治等角度对网络媒介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

西方学者研究的特点是视野开阔,方法论层出不穷,已延伸到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视角,并且开始由宏观走向微观,呈现出跨学科、跨平台的趋势。

国内学者也有一批与这一课题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成果。

杜骏飞的《弥漫的传播》、熊澄宇的《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钟瑛的《网络传播伦理》等专著及大量论文对网络交往方式、网络对现有伦理规范造成的冲击与挑战、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在进行学理研究的同时密切关注网络实际。

黄龙的《浅析网络信息传播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传统观念,比如重视中庸、和谐、整体、统一、权威等,也必将发生转化。

盂威的《网络话语的文化潜力》指出,网络话语的批判性、尖锐性、复杂化趋势凸显,暴露出其干预文化健康走向的种种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研究者主张一方面加强自律,一方面加强管理,由此引出了网络伦理建设和网络舆论引导的话题。

匡文波在《web2.0下网络舆论引导的挑战与对策》中提出,目前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引导策略:加强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技术控制,主要是封杀一些违法信息。

刘正荣的《网上舆论引导中的“议程设置”》则认为,有效引导网上舆论,要把网上舆论引导与整个社会舆论引导结合起来,进行立体的“议程设置”。

另有研究者从网络媒体管理体制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总之,国内研究者普遍深刻地认识到:网络传播对传统价值观和社会文化的冲击,网络传播给政党舆论引导带来的困难与挑战,并且开始吸纳西方的学术研究视野,某些论证也为后来学人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然而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络传播的现有研究,虽然或多或少地涉及网络传播相关价值问题,涉及网络舆论引导对策,但大多没有意识到或忽略了网络传播价值理论的前提预设,未能建构网络传播价值问题逻辑一贯的理论体系,从而未能从理论
根源上为网络舆论引导提供条理清晰的对策。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将价值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网络传播研究,通过反思网络传播领域的相关价值问题,建构系统的网络传播价值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以探寻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和调控对策,为人类在
网络空间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价值范导。

这种研究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网络传播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拓展网络舆论引导和调控的视野与思路,并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参考。

网络传播究竟涉及哪些层面的价值问题?对这些层面的关系应当如何整合?澄清这些问题是研究网络传播价值问题的理
论前提。

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研究网络传播及相关领域的价值问题。

第一,网络传播的内在价值。

主要考察网络传播作为一种传播方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

第二,网络传播的外在价值。

主要考察网络传播对人类社会不同领域所具有的价值。

第三,对网络传播有影响的因素所具有的价值。

主要考察与网络传播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网络传播所具有的价值。

以上三个方面涵盖了网络传播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价值问题,对研究该问题必要而充分。

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简要地说,以恰当的标准对网络传播中的各种活动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取向,不仅有利于网络传播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网络传播中各种有益信息及时、迅捷、平等、自由、开放、交互地高效流动,而且对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等以及人自身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正价值,是其他领域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等以及人自身的良性发展,对于提升人们对网络传播创造价值的能力,提升干预、引导和调控网络传播的能力,提升人的生存意境、对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进行追问具有重要的价值。

而以此为前提,对于人们在网络传播中自觉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自觉做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成为网络传播健康持续发展的必
要条件。

这几方面辩证统一,联系紧密,互为因果,任何一方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各方,从而波及自身。

而只有各方面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才会不断接近我们最终的价值目标与价值标准,那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社会共同体
的充分协调健康的发展。

网络传播的内在价值
探讨网络传播的内在价值,就是将网络传播活动本身视为目的,考察网络传播作为一种传播方式所具有的价值。

如果从是否完善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就是判断网络传播作为一种传播方式是否完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完善。

(一)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完善的传播
任何活动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都是活动的顺利高效进行。

高效的含义,一是花费时间最少、高速;二是花费的代价最小。

因此,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可概括为以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达到目标。

传播活动也不例外,它追求以最小的代价将最多的信息用最快的速度传播出去。

哪种传播方式能以最小的代价将最多的信息用最快的速度传播出去,这种传播方式就是最完善的传播方式。

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用传播活动价值取向的形式化标准来衡量,应当是迄今为止最符合标准、最理想、最完善的传播方式。

根据国际确定的标准,一种媒介拥有5000万用户时,可称为大众媒介。

据此标准,无线电成为大众媒介用了37年,电视用了15年,而互联网仅用了3年多的时间。

传统传播主体的消解与变更,是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

互动使网络媒体真正做到了传播权力的普及和平等参与,传者与受者之间界限模糊。

网络打破了传统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文化的概念,形成了虚拟的以信息为主的跨国界、跨文化、跨语言的全新空间。

互联网具备传播信息的各种强大功能,包括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陆、www浏览等,随着网络传播的不断发展,人们又陆续开发了许多网上传播的新领域,如网络新闻、网络出版、网络音乐、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等,不计其数的应用领域应运而生。

网络传播正以迅猛之势渗透进人们生活的诸多领域,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有过的各种形式、各种形态的传播活动几乎都能在互联网上进行。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进行传播所需要的成本很低。

网络可容纳的信息在理论上可以无穷无尽,没有限制。

其传播速度极为迅捷,发出与接受几乎同步。

传播形式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等,可以在网络上或同时进行或自由过渡,丰富灵活,极大程度地利用了网络这一传播载体。

互联网比任何一种方式都更快、更经济、更直观、更有效地把一个思想或信息传播开来。

例如,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大地震。

7分钟后,新华网即发出快讯。

其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媒介根本无法比拟的。

它为人们的协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双向交流的信息共享空间,并且有效地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壁垒,以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成长壮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完善的传播方式,其完善是相对的。

由于传播本身的发展永无止境,传播信息的各种功能与领域可以不断发掘,因此我们永远无法确定哪种传播方式将是最完善的传播方式。

只不过同现有的其他方式相比,我们可以确定哪种传播方式更完善,哪种方式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传播方式。

我们对网络传播自身的内在价值判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作出的。

(二)网络传播作为完善的传播方式的限度
网络传播能把最多的信息以迄今为止最快的速度传播出去,因而成为目前最完善的传播方式,然而这样的完善是有一定
限度的。

如果一味追求多和快,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正价值就可能转变为负价值,网络传播也可能成为一种不完善的传播方式。

有人根据信息容量标准把由许多服务器组成的网络视为一个“超级大脑”,它如同江海一样把各处流淌来的信息汇聚起来,形成一个取之不尽的信息源。

这样,无论我们在网上提出一个明确的或不明确的问题,都会有大量的信息蜂拥而至。

大量信息使得我们根本无法思考和消化它们。

现代医学和心理学证明,长期过度变化的刺激会使人的神经系统不堪重负以至崩溃。

速度带来的是无穷无尽的变化,令人目不暇接,更无暇思考。

过快的信息传输又加剧了信息的过量,人在信息爆炸的烟尘中正承受着“无法承受之多”与“无法承受之快”。

与此同时,信息生产、传播的过多过快,生产、传播者价值取向的复杂性以及网络信息把关者的相对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使网络传播的公信力备受质疑。

法兰克福学派奠基人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指出,“技术上的合理性,就是统治的合理性本身。

”技术崇拜使以理性为基础的技术非理性化了。

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技术本质上是人靠自己不能主宰的某种东西。

“这恰恰是如此可怕之事,一切都运作起来……技术就把人从地球上甩出去,将他们连根拔除。

我们唯一剩下的东西,只有技术的关系。

这已不是人生活于其上的地球了。

”雅斯贝尔斯则认为:“人似乎正在被变成实现目的的手段,变成没有自己的目的和意义的东西。

他的生活在扩展的同时,他似乎正牺牲着在其中他得以实现其自我的那个存在。

”今天的人已丧失了自身,一切都在逐渐变成机器的功能。

当工具只能部分取代人的活动时,它只是人的代理者,而当工具全面取代人的活动时,它就将成为人的替代者。

如果人的命运将掌握在自己的产品的手中,被自己的产品所驱使和奴役,成为自己产品的附庸,那么人将失去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

人之为人在于对人生意义的追问与对各种现象的批判性思考。

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我们亟须为自己的头脑留下一个思想的和创造的空间。

否则,没有了对人生意义的追问,失去了对世间万物的超越性思考,人又与机器何异?信息技术不断升级、更新、加速,使人们患上了“电脑强迫症”。

人们为网络列车的潮流所裹挟,驶向未知的远方。

技术进步的目标应该是关注人类成长中的所有方面,而不只是关心科技需求的功能;人类活动的基础是精神,人类要想在现代技术“巨机器”面前有尊严地生存,就不能把自己完全交托给技术,而应该审慎地考虑人类本性与技术的关系。

正如霍克海默曾指出的,无论科学概念还是生活方式,无论流行的思维方式还是流行的原则规范,我们都不应盲目接受,更不能不加批判地效仿。

对网络传播本身不作理性的价值判断,没有了对人生意义的思考,失去了感受生活的丰富心灵,远离了传统,把“多”和“快”当作价值评价的唯一尺度,对技术顶礼膜拜,迷失了价值目标,而把手段当作追求的最终目的,是造成网络传播自身负面价值的根本原因。

网络传播的外在价值
价值具有多元性。

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网络传播对人类社会的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价值。

对网络传播外在价值的判断,从施影响与受影响的角度来看,是对网络传播作为施影响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网络传播能对哪些领域产生影响,它就对哪些领域具有价值;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就具有多大的价值。

从内外价值、目的与手段、完善型与功利型价值的角度来看,是对网络传播的外在价值、手段价值、功利型价值所作的判断。

网络自身的特征、网络传播自身的价值以及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由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决定了网络传播能对哪些领域产生影响,决定了网络传播的外在价值、手段价值和功利价值。

网络传播的完善程度,即网络传播自身的发展状况和人们进行网络传播所持有的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影响了其他领域以及人自身的完善。

反过来,其他领域以及人自身的完善程度也促进或制约了网络传播的完善。

这是一个双向的价值过程。

网络空间并非一个脱离现实世界而构建的全新空间,它和现实世界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网络空间中人的本质仍然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只不过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由于网络的特性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网络空间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价值现象、价值观仍然是对现实世界的折射,还有些是由于网络空间自身的特性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新的价值问题,又对现实世界的价值观造成冲击。

无论怎样,价值评价的具体标准或许不同,但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都应当是一致的。

网络空间的价值问题与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的价值问题无法截然分开,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都是如此。

网络传播内容与传播行为是网络传播外在价值的前提。

对网络传播的外在价值的考察,必须从此人手。

(一)网络传播内容的价值
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能限制对任何内容的传播与访问。

因而,互联网上的信息包罗万象,鱼龙混杂。

内容之俗雅,品位之高下,相去甚远,既有各种丰富的有益信息,也有各色有害信息的极度泛滥。

在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开放性、平等性、交互性、去中心化等特征,使得影响网络传播价值取向实现的因素比起传统传播而言大为减少,网络传播价值取向的选择更为随意,在网络中进行传播也就显得更为自由。

在网络中进行传播活动的人的整体素质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个性不同,技术、道德、心理、认知、审美等方面的能力与发展层次不同,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不同,表现在传播内容上,就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

网络传播开辟了人类传播的新时代,其中有益信息之丰富,获取信息方式之便捷,对人类生活具有重要的正价值,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

以下着重探讨其中泛滥的有害信息的负价值。

网络虚假信息是网络有害信息中数量最多危害最大的类型之一。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带有故意伤害性的网络欺诈信息,即通过网络聊天室、电子邮件、公告牌、网站等针对预定的网络用户发布的以达到欺诈目的的虚假信息。

网络虚假信息的存在大大削弱了网络媒体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由于网络用户可以随意在网上发布、传递信息,信息在生产、复制、传播存储的过程中缺少传统媒体的层层把关筛选,为了追求点击率,网站无暇也无法对大量的信息逐一核实,技术的因素又使得合成假新闻、假照片轻而易举,从而导致了网络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方面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使得网络的公信力一再受到质疑和批评。

此外,网络有害信息还包括网络色情信息、网络垃圾信息、反社会信息、颓废信息、诽谤骚扰等攻击性信息等等。

网络传播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传统社会媒介的各个方面,这就意味着,网络有害信息并非网络独有,只不过由于网络的技术特性,使其有害信息无论传播数量还是传播速度都变本加厉,无限放大。

也正因此,网络有害信息的负价值就比传统媒介有
害信息的负价值更大。

以网络色情信息为例,网络色情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多方面的:败坏风气,引发犯罪,使人消极颓废,迷失人生的意义。

网络色情信息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

青少年是网民的主体,但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意志、自控力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都不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系统形成,极易受到网络色情的侵害。

一个社会要想整体上保持健康,言论自由应当有度,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空间,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应以不损害他人及社会的正当权益为前提。

有利于促进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是衡量网络传播内容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是在网络中进行传播的最高价值取向与最终价值目标。

(二)网络传播行为的价值
传播内容与传播行为紧密相连,作出区分只是出于研究的方便。

网络传播的内容,归根结底是在网络中活动的人所传播的内容,是人以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行为所传播的内容。

传播行为必定要传播相应的内容,传播的内容必定由相应的行为来传播。

而且,决定传播什么就意味着决定不传播什么,就意味着要选择与之相应的传播方式,传播内容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可看作是一种传播行为的选择。

传播是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的过程,其基本前提是传播各方的主体地位的相互确认。

网络传播拓展了人们的交往和实践,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平等性、开放性使网络传播中各主体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特性也更加突出,主体间性更加突显。

在网络传播中,不存在固定的传播者的概念。

网络传播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的网状传播结构,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以非线型方式流入网络之中。

网络平台,没有传者和受众之分,没有主次之分,也没有中心和边缘之分,它颠覆了传统媒介以传者为中心的线形模式,宣告主体性的互动模式的来临。

网络传播使当代社会交往普遍化,人们相互的联系、依存空前加强。

共同面对世界、共同面对一系列全球性问题,不同主体在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时,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协调、真诚合作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网络传播使不同价值观的冲突碰撞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主体际思维方法就成为研究价值问题、处理价值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

应当说,网络传播给主体之间进行对话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如果运用得好,将极大地促进各价值主体间平等、有效的对话与合作。

能否充分运用这一条件,进行平等有效的对话,进行真诚有效的合作,取决于各价值主体能否相互尊重与宽容,能否对自己的预设、信仰和要求进行自觉反省,能否将他人视为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与手段,能否在一种平等的框架与程序中进行有效的沟通。

人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活动,行为发生了多种变异。

探讨网络传播行为的价值,网络异化现象值得重视。

网络作为后工业社会的产物,作为信息社会的主要标志,对人以及社会其他层面的异化,在某种程度上比以往更为严重。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计算机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现实进行了全面的模拟与仿真,构建了虚拟、异度的网络空间。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尼葛洛庞蒂指出,虚拟现实能使人造事物像真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事物还要逼真。

网络化生存使个人之间更为疏离,使人们不再依赖于真实的人际传播和交流,而是被新媒介所主宰。

人们总是首先通过自己的感性直观来获得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的。

当人们对网络空间中虚拟的信息情景产生了直接性的认同时,他们便可能不再将这一人为创设的信息世界与客观实在的物质世界所生发出来的信息世界加以区分。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虚拟性与实在性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果人们在自己发明的虚拟空间乐不思蜀、流连忘返,缺乏对网络空间应有的反思与批判,放弃了对客观现实的体验,将被网络异化,被网络控制,导致精神上的分裂。

网络的快速运行消解了对意义对价值追求的过程,使人生活在虚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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