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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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汇报
第一篇: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汇报
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汇报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 的工作措施,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监控,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政府重视,加强领导。

2012年初,XX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可追溯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将此项工作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

市里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选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2]68号)、《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X政办[2012]216号)等文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农业、海洋、财政、工商、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委办,协调解决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为提升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我市投入了3200万元用于16家农贸市场改造工程。

市政府领导多次在节假日期间视察农贸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农业、海洋、工商部门等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共同抓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各个关口。

(二)部门协作,各司其职。

2012年以来,市食安办组织走访了市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局、农贸市场、超市等相关单位,就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管理工作进行了会商和调研,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做好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通过专题会议、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协调,起草下发了《XX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明确了准入范围、准入时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市食安办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牵头协调;农业、海洋、
林特部门负责农(水、林)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主体退市,依据农业、海洋与渔业、林特部门的检测报告对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查处;卫生、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产品进行监管。

(三)抓好试点,典型引路。

我市地域宽广,农产品销售市场遍布城乡角落,且基础较薄弱,需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我市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批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2012年在XXX蔬菜批发市场、XX菜场、XX超市启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2013年在城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实行市场准入;2014年在全市改造提升的所有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超市实行市场准入。

2012年,我们选择了三家相对基础较好且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

12月6日,市食安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方召开了工作推进会。

今年3月 12日,召开专题座谈会,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在部门会商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印发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市场开办方和经营户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多次组织职能部门实地走访试点单位,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指导工作开展。

(四)厘清职责,消除盲区。

由于法律分歧,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归属上意见不一,其他一些监管空白、职能交叉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

市食安办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对存在的部分食品领域职责不清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梳理,向市政府提交了《当前我市食品领域急需明确监管职责的几个问题与建议》,在征求、综合、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去年底,我市在XXX 率先在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增了公安、经信、建设、盐务等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

同时对食用初级农(水、林)产品、现制现售食品、生面加工、食品摊贩、“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散装生鲜乳、食品储存与运输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五)资源整合,加强检测。

检测是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技术支撑,我市分三个层面开展食品检测资源整合建设。

一是2012年我市投入1500万元建立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目前涵盖食品、农产品的农残、重金属、添加剂等185个参数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下发了《XX市食品检验管理办法》(临政办[2012]217号),统筹全市的食品检测计划、经费、信息发布等工作。

今年我们印发了《XX市2013年食品安全检测计划》,计划抽检各类食品2201批次,其中农产品672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0%。

二是依托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建设,计划用三年时间在19个镇(街道)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抓好农产品源头监管。

目前4个镇(街道)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基本到位,但人员培训、设备调试还在准备阶段。

三是在全市16家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检测室,开展农残、二氧化硫、甲醛等快检项目。

耀达超市还购进了水产品检测仪器,准备开展水产品快检工作。

农产品检测体系初步形成。

二、成效初显
自2012年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在三家试点单位开展以来,已初显成效。

我市三家试点单位业主、摊主、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都建立了农产品检测管理、索证索票、质量追溯、检测管理等相关制度,选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督员开展日常巡查,建立了市场检测室,配备了农产品快速检测设施,抽调人员开展质量检测。

望江门蔬菜批发市场:市场主办方建立索证索票台帐,并电子存档,从农户采购来无票据的设计了采购登记表,让农户签字确认;购买黑板对农产品产地予以标注;给买方编号,建立销售商数据库;全面提高检测覆盖面,从原来的80%到品种全覆盖;与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了相互责任。

耀达超市:健全索证索票台帐,蔬菜和肉类检测报告和票证基本齐全,水果和水产由专人配送,建立了台帐制度;购买了水产品快检设备,拟开展快检工作;对销售的农产品均在醒目处标注产地、规格、品名、价格等;按追溯要求给顾客出具相应销售票据。

洪池菜场:严格执行每日抽检制度,加大了检测力度,日检测量
由原来的10多批次增加到近30个批次,基本覆盖所有经营品种;检测结果在菜场里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经营摊户对经销的农产品能索证索票的则索证索票,难以索证索票的,由市场主办方进行台帐登记,并让经营摊户签字确认;销售时按顾客要求出具交易凭单,顾客可以根据凭单上的溯源码在市场的触摸屏上查询经营摊户的姓名、照片、摊位号、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农产品采购信息、价格、检测结果、预警等信息,一目了然。

三、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已经予以明确,并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但由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量大面广,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第一责任人意识有待提高。

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广大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诚信经营的意识还不够强,缺乏必要的责任感。

(二)经费保障缺口较大。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市场改造、检测设备和试剂、电子票据机、人员配备及培训等都需要经费保障,目前经费缺口较大。

以洪池菜场为例,每摊配有可打印销售小票的电子称,财政投入了每台3000元,类似该省级示范市场在临海的农贸市场中只有4家,其他农贸市场要添置,仅此一项资金缺口就难以估算,如不能添置,则不能完成索票工作,给农产品溯源带来障碍。

因此按洪池菜场的投入在其他农贸市场推广难度很大。

(三)农产品质量追溯尚难理顺。

尽管农业、海洋部门多年来力推农产品标准化建设,但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推广的确存在可操作性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进入农贸市场的初级农产品基本都是裸包装,没有生产者、供应商和销售商的任何信息,这就给农产品溯源带来致命难题。

我们目前对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只能停留在索证索票上,但种养殖农户对索证索票没有意识,农贸市场经营户对索证索票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法律上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又缺乏相关查处依据,农贸市场销售环节上又大多没有销售票据,一旦有质量问题,追溯的可能性极少。

(四)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调整尚需时日。

农业、海洋部门一直注重农、水产品生产源头监管,虽然05年出台的 6 《农产品质量法》明确农业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农产品销售的检测,但实际各地农业部门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监管均未涉及,因此农业部门所配备的人员重在农技推广和种养环节的监管,要迅速充实调整监管力量,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监管还有一个过程。

再则,十八大后国家食药监局的三定方案又明确农业部门只管农产品生产环节,这就与我们目前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职责划分存在矛盾。

(五)农产品检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目前对农产品的检测基本停留在农残、添加剂等大宗检测项目,对畜禽类产品中的瘦肉精、磺胺、激素及水产品中的氯霉素、染色剂等的检测急需扩项认证。

乡镇农产品检测室急需加快建设。

一些乡镇农贸市场还没有市场检测室,有市场检测室检测覆盖面和检测量有待增加,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六)流动摊贩监管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由于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和统计。

经常会出现“执法部门一来,流动摊贩就跑,执法部门一走,流动摊贩又回来”的尴尬境地,取缔难度很大,加之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有一定购买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内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推进。

三、下阶段工作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经费是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公益性的工作,需要将之纳入正常财政预算,只有保证了经费的长期稳定,才有利于这项工作的持续有序地开展。

(二)加强农产品索证索票监管。

农业、海洋部门应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农产品产出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逐步推行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
强对经营户的索证索票的宣传和监管。

(三)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快扩项认证工作,尤其是农产品方面的检测项目;各镇(街道)农产品检测站要加快建设,尽快投入使用;把市场检测室设立作为市场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加强对检测人员的业务指导,构建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龙头、镇街农产品检测室为骨干、农产品市场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总结试点经验,发挥试点引领作用;加强对农户和流通环节农产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开展诚信教育,探索建立“红黑榜”制度,逐步提高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引导公众到农贸市场购买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自觉杜绝流动摊贩销售农产品。

第二篇:和生集团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和生集团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围绕和生集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食用农产品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

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特制定此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
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
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生活区和经营区隔离,生熟分离。

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

三、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首次进入大、中型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六、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者应对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七、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具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八、清真食品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执行。

第三篇: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
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在区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农产品入场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否则将被禁止进入。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步骤和时间
在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实行市场准入,时间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

三、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借鉴全国已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省、市经验,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自食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定量检测不合
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检。

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外销外运的农产品,必须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签发“外调动植物检疫证”,并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第四篇: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2月2日
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瓜果、食用菌、茶叶、奶类、畜禽及其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
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
营活动。

第七条鼓励并扶持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在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

蔬菜、瓜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出栏或者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休药期。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易降解薄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生产基地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时间、使用量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并就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其他生产场所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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