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 可 撤 消 担 保 书(团队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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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消担保书(出签有效)
致:北京阳光鑫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兹有本公司贰位客人(名单如下)赴韩国旅游,现委托贵社办理赴韩国旅游及签证等相关事宜。
本公司保证此贰位客人按时(2016年05月 12日. 北京首都机场 / ,2016年 05月 16日 / 北京首都机场)进出韩国返回中国,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延长签证和延期出入韩国。
自愿为客人提供担保,确保客人能按时随团回国,不私自脱离团队、不拒绝销签、不延期非法滞留。
若客人出现私自脱离团队、拒绝销签、非法滞留不归或不随团回国等情况,自愿为客人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如果有任何客人,没有按签证有效期内出入韩国返回中国,在旅游期间发生违返中国/目的地国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滞留当地、违反当地法律事件、拒绝销签等行为,我公司承诺自接到司通知之日起,无条件按每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人)支付给贵公司作为赔偿,并负责所衍生处理协寻费用。
如果未能在限期内付清此款,按照总金额1%日计算滞纳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担保和法律责任。
2、支付北京阳光鑫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客人滞留不归或拒绝销签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以及因维护自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因接受相关主管机构处罚而产生的罚金等。
3、赔偿北京阳光鑫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客人滞留不归、拒绝销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外国领事馆因客人滞留不归、未提供销签而减少或停止贵公司签证业务而引起的营业业务利润损失及商誉损失,社
会评价降低损失。
4、本担保书内容经双方共同制定并自愿遵守。
对于本担保书条款,尤其是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双方互相尽到清楚提示义务,并就法律后果进行了解释说明。
我公司已清楚了解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我公司谨此明示,上述情况一旦出现和发生,将会放弃对担保担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并对上述担保书履行一切法律责任。
产生纠纷,双方约定在北京阳光鑫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5、本担保书的期限为自出签之日起至本次旅游团游客签证到期之日起五年。
6、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委托第三方履行送签义务,但仍愿意按照本担保书约定向贵公司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7、此担保书一经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此电子版(图片、扫描件、照片等)、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8、如客人或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拒签等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北京阳光鑫隆国际旅行社有
限公司无关。
9、此担保书所确定联系方式、联系人所做意思表示对本方有法律约束力,对该联系方式的通知、送
达(包括当面送交、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等),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作为《合约书》附件,与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担保公司全称(并盖公章):
担保公司负责人签名(正楷后写):
担保公司负责人手机:
担保公司公司固话:
担保公司公司传真:
担保公司公司地址:
担保公司公司电子邮件: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