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案例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案例解读
2014-5-28 11:03:53来源:南方日报作者:蒋余良孙剑琴梁彬何俊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实施以来,对减轻我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我省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面为16%,减免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同比增长20%。

本次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和简化备案流程后,预计将惠及我省近50万户企业。

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75%以上。

政策解读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
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

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5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
算一算你可以享受多少优惠?
案例1
某工业企业A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3年从业人数为12人,资产总额为28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利润额为2万元,申报减免税1000元,缴纳税款4000元。

二季度: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80000×15%=120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8000(12000-4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12000-4000=4000元
三季度:累计利润26万元,因为利润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260000×5%=1300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00(13000-12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60000×25%-13000-4000-4000=44000元
四季度:累计利润40万元,因为利润超过30万元,停止减低税率政策。

四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
将四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3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四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00000×25%-4000-4000-44000=48000元案例2
某工业企业B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2013年从业人数为8人,资产总额为8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销售收入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750元。

二季度:累计销售收入100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70000元
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70000×15%=10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500元填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0000×25%-10500-8750=-1750元
案例3
某企业C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4月15日登记设立并开始经营。

二季度:企业平均从业人数为25人,资产总额为50万元,累计利润5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50000×15%=7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000×25%-7500=5000元
三季度:因经营需要平均从业人员110人,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从业人员人数超出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5000=15000元
案例4
某企业D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均没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
税5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20000×5%=11000元,将11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20000×25%-11000-50000=-6000元
D企业可申请退税6000元。

案例5
某企业E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减免所得税1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60000×25%-40000=50000元
E公司汇算请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
指南
2014-4-28 14:42:16来源:贵州国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负担,优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我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自行享受优惠,待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进行备案。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①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②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注意事项:对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1.具体操作: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
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2.注意事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年度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的,要按照规定追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4-24
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

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对此次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上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请注意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

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不同标准。

二、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指什么?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

三、此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纳税人可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两大优惠。

四、此次新政策相对之前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五、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履行备案管理,辽宁省国税局大幅度简化了备案手续,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可对照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自主进行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栏目为纳税人备案资料,取消此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预缴纳税申报时,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年度申报时,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预缴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年度纳税申报时,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对只享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与5%(15%)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纳税人可建账建制,转为查账纳税人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
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一、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处理?
年度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如企业当年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减免的所得税额。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公室
/n2226/n2271/n2273/c688798/content.html
1.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

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

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

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

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4.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

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