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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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字体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

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上方注明的“(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内设部门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碳素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 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

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准确、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描述时间、方位、状态等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9.文书文号,即“X消字〔〕第号”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代字; “消字”间的空白处填写文书类别的简称,如:立案审、立案登、移案、询通、调证、登保决、鉴聘、听通、当罚决、不罚决、行罚决、行罚缴决、催、强执决、代履决、强执申、送证、电送确、终决等;”〔〕"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要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各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掌握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五)受理群众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七)在职权范围内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十)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摘要:临时查封作为消防执法中最常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执法结果对被处罚对象影响大而广受关注。

本文通过消防执法中临时查封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给出提升临时查封措施使用公信力和执法效力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临时查封消防执法1引言临时查封是指,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贴封条、就地查封的措施,使得危险部位不得再由所有者或使用方使用。

临时查封是在消防执法行为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对被执法对象经营、使用某场所或部位有着比较严重的影响,很容易引发执法矛盾,稍有不当就会影响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本文通过对执法过程中临时查封措施使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给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2临时查封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消防执法队伍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于临时查封的使用存在法律认识不到位、执法程序不清晰的问题,即对应当什么时候用、怎么用判断不准确,使用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封代罚问题。

临时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不能够准确认识此执法行为的类型,将临时查封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认为临时查封是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或知道临时查封是行政强制措施,但认为由于临时查封对被执法对象的影响较为严重,只要对其进行了临时查封,就可以不再对存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了发现隐患以封代罚的现象。

2.2临时查封结束后,无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未执行再次查封。

临时查封时限不能超过30天,虽然按照120号令,未明确说明到期后自动解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解释,查封期限到期后会自动解封。

那么,遇到无法在查封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则需要再次履行临时查封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到期后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误认为未解封就可以持续查封,导致未及时复查和二次查封。

2.3不敢于使用当场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0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0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点击:27252011-9-12 14:48:4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点击:17902011-9-12 14:57:37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农贸市场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统一、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推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对《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抄送:部法制局、部档案馆。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王瑛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2.文书送达回执;13.其他有关材料;14.备考表。

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臵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臵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范文(二篇)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范文(二篇)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范文安全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企业对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视,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以确保企业能够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并迅速应对和解决任何安全质量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一旦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经查实后,将被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警告。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更严重的处罚。

第二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并确保培训记录完整。

如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或培训记录不完整,将被罚款2000-8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并向员工传达执行要求。

如发现企业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将被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对于发生过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企业未能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被罚款10000-2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生产设备、操作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操作规范。

如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将被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并处以罚款20000-50000元。

第七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将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并处以罚款50000-100000元。

同时,将对企业进行临时查封,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将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以确保企业真正改正问题。

第九条: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如涉嫌违法犯罪或滥用职权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公安部第120号令

公安部第1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07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0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被执行人: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主要负责人:曾华我大队于2009 年 6 月25 日对你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2009年7月21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名):曾华2009年7月22日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执行单位,一联存档。

强制执行审批表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受案登记表(接报单位印章)编号:2009111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强制执行告知笔录告知单位: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告知人:张三、李四被告知单位名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法定代表人:曾华告知内容: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张三、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实施强制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我听清楚了。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我们单位原先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是因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损坏,现已和产家联系更换,预计月底可以到货,8月上旬可以重新安装调试好。

请求大队能否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允许我们试营业,我们会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曾华时间:2009年7月20日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案由: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讨论时间:2009年7月21日8时40分至2009年7月21日9时30分讨论地点: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二楼会议室主持人:王五记录人:龙飞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王五(大队长)、陈牛(教导员)、李林(法制参谋)、张三(参谋)、李四(工程师)承办人:李四、王五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张三:2009年7月20日,我和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

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行政强制中临时查封期限届期后的法律研究

消防行政强制中临时查封期限届期后的法律研究

消防行政强制中临时查封期限届期后的法律研究作者:刘兴龙李昀昀来源:《消防界》2020年第24期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了一起典型的消防临时查封期限届满案例,指出了临时查封期限具有法定性,消防救援机构应该在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正确履职,作出解除查封或者继续查封的决定。

同时,本文就消防救援机构在临时查封中的法定职责,临时查封的强制性和不执行临时查封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临时查封;法律思考今年上半年,笔者有幸参与区域性消防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查阅到一起卷宗,涉及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A餐厅进行临时查封的消防行政强制案件。

该案涉及查封期限届满,隐患没有消除,消防救援机构该如何进一步执法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A餐厅因装修将喷淋设施(管网及喷头)、自动报警设施(烟感探头及消防广播)全部封闭在吊顶内,致使公共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是2020年1月4日11时至2020年1月24日11时,查封部位是该场所全部营业区域。

2020年4月28日,A餐厅申请复查,消防救援机构复查合格,并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至此,案件办理终结。

二案例评析整个案件从监督检查、取证、立案、调查、议案、作出查封决定都没有原则性问题。

但是,关于解封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一个查封案件最长时间应该是六十日。

该案查封期间是2020年1月4日11时至2020年1月24日11时。

查封期间没有问题。

问题出在了2020年1月24日11时火灾隐患没有整改完毕,此时该怎么办?按照原公安部107号令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这个临时查封案是没有问题的。

对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法律属性及程序分析

对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法律属性及程序分析

对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法律属性及程序分析摘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中临时查封的条文规定和执法实践,从理论层面分析临时查封的法律属性,客观、全面的认识临时查封措施。

关键词: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被普遍适用,消除火灾隐患效果明显,并能给以行政相对人直观的教育警示作用。

但临时查封措施本身属性不明晰,适用条件和程序不规范,直接影响消防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本文从临时查封的内在属性、适用情形分类、行为阶段以及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处置方面分析临时查封措施法律属性,为规范临时查封在执法中适用提出个人想法。

一、临时查封的概念临时查封是《消防法》直接赋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消防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临时查封的概念,仅在《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中笼统规定临时查封对象、情形、部位(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临时查封适用的情形。

二、临时查封的权力属性分析临时查封是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它具有消防执法的独特属性,不完全同于《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之一的“查封场所”,但本质上仍属于该种类。

根据临时查封权力性质、查封时间、行为阶段、查封对象、可诉性等因素分析,临时查封应当具有五方面的属性特征。

一是临时查封具有限权性。

从临时查封权力性质分析,临时查封是对危险部位或者危险场所一种限权性行为,负担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损害性特征,相对人将承担不利后果;二是临时查封具有手段性。

从执法行为阶段分析,临时查封具有保障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有效实施的属性,是行政行为得以实施的手段;三是临时查封具有非制裁性。

从解除临时查封条件看,临时查封实质上是命令行政相对人清除火灾隐患,使其恢复到初始状态或合规状态,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质。

四是临时查封具有中间行政行为性质。

临时查封是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特定的火灾隐患才能启动的行政行为,是执法过程的中间行为。

同时,临时查封期间需要对引起特定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后续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处理,在执法程序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属性。

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实用)

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实用)

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实用)单位:_______ 姓名:_______ 时间:_______ 分数:____ 满分:100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1.电脑着火了,应怎么办?( )。

A.迅速往电脑上泼水灭火B.拔掉电源后用湿棉被盖住电脑C.拿楼道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D.马上拨打火警电话,请消防队来灭火2.某化工企业为改善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为保障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遵循的优先原则是( )。

A.考虑安全技术可行性与经济承受能力B.考虑安全技术可行性与经济承受能力C.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设备和设施D.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A.限期改正B.停止使用C.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继续B.停止C.冒险D.以上都不对5.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裁决。

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公安消防机构D.派出所6.所有机械的危险部分,应()来确保工作安全。

A.涂上警示颜色B.标上机械制造商名称C.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行政责任8.致人死亡的电流值是多少,( )。

A.0.1安培B.0.5安培C.1安培9.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的作业;()。

A.一般危害B.较大危害C.重大危害D.极大危害10.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 )。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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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即时查封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 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 ; 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 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 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 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临时查封
(一)设定临时查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 现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 隐患,应当对其所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 临时查封措施。
二、临时查封
(二)查封的方式方法

临时查封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 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 用。
二、临时查封
(六)实施临时查封的组织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 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 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 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二、临时查封
(七)对临时查封部位或场所的整改 申请的处理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 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 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 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五、责任追究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履行职责,对应当解 除临时查封或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除和恢复,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五、责任追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 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查封、执行范 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临时查封
(九)同意或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

2、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未消除的,应当 制作《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对检 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制作《同意 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三款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的行为,
三、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的后续措施
2、 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 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 产、经营,并说明理由,同时制作《 不同意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意见书》。对 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 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 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制作《 同意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意见书》。
一、总则
2、强制执行
(1)含义:本规程所称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对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 为。
一、总 则
2、强制执行
(2)特征: ①它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 行政行为。 ②它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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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概念
1、临时查封
(1)含义:本规程所称临时查封是指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为 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 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总 则
(二)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概念
1、临时查封
(2)特征: ①它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 ②它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 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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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
代履行
三、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
1、现场核查。 2、填发《催告书》。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集体讨论。
二、临时查封
(三)临时查封的条件: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临时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程序:
1、检查发现。 2、集体研究决定。 3、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二、临时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程序:
4、制作《临时查封审批表》。 5、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 6、现场实施临时查封。
二、临时查封
二、临时查封
(八)临时查封的期限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 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 封。
二、临时查封
(九)同意或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
1、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 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 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 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一般要求


1、中止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应当中 止执行: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2)火灾隐患已消除或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义务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四、一般要求
三、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
5、制作《代履行/强制执行审批表》。 6、制作《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7、现场实施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组织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 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 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总 则
(三)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2、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一、总 则
(四)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原则
1、法定原则: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应当 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总 则
(四)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原则
2、适当原则: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 行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为限度,以确保消防安全为目的。 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不得滥用。实施非 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消防监督管理目的 的,不得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的后续措施
1、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 施工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 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 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 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 生产、经营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临时查封
(三)临时查封的条件: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 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 火灭火功能的;
二、临时查封
(三)临时查封的条件: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 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的;

一、总 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 制还应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禁止谋利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这 些原则虽然在本规程的总则中没有具体表述, 但在后面的条文中都有体现。
一、总 则
(五)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有关临时查封的法律文书,在部局有关 规章的配套法律文书中已有规定,另外一些, 如《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现场笔录》等未规定 的法律文书式样,一律适用《公安行政法律 文书(式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
2、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 节假日实施。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 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责任追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 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时查封和强制 执行操作规程
湖北省消防总队
2013年5月
一、总 则
(一)制定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实施,保 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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