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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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5.11.03
•【字号】宝府[2005]130号
•【施行日期】2005.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
作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宝府〔2005〕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2005年10月24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变样发展目标,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重点,以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为基础,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新时期村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基础,全面提升宝山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质量和水
平。

二、基本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确保改革方案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

(二)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要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前提,促进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改革全过程要程序规范,依法、依政策办事,公正、合理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三、改革的目标和方式
(一)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以解决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为突破口,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资产收益分配到人,使村民享受长期的股权和股金分配,使村民的收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受益,实现农村生产关系的新变革;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主线,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以村企、村资分开为标志,理顺村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基层组织框架和运行模式;以综合配套改革为主要特征,实现农村集体产权体制、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创新,走出一条与建设现代化宝山新城相适应的,保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新路子。

目前本区各镇可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农村管理水平和村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试点。

具备以下任意一条的,应该率先实行,取得经验后
逐步推开。

1、城市化地区纳入旧村宅改造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且集体资产收益相对稳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具有较好管理基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4、符合撤村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5、按照规划纳入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是指把村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给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为由村民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后企业”)。

村民小组(生产队)不单独改制。

四、改制工作程序
1、建立镇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3、建立村改制工作小组。

4、清点农业合作化以来在村、队劳动成员实际劳动时间(年)。

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依法界定所有者权属关系。

6、村改制工作小组向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审计、评估立项申请书。

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撤村除外),村成员(代表)大会大多数成员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7、资产审计、评估申请书获准后,村改制工作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其具体执业人员还必须同时持有《撤制村队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8、资产审计、评估机构对不实资产的核销、评估结果和对产权归属界定提出的初步意见,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9、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和不实资产核销、产权归属界定的建议书。

10、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不实资产核销、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11、村改制工作小组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方案、资产量化方案,报镇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2、经镇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资产量化方案,报区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证。

13、村改制工作小组按区审核鉴证的意见,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和资产量化方案。

14、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应送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五、改制的相关政策和资产处置
(一)改制的相关政策
资产清理、产权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以及《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1998]22号),集体资产量化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意见》(沪农委[2003]59号)、《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
地留用地制度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35号)文件精神进行。

(二)集体资产处置
1、集体资产的量化
(1)经界定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资产量化到人,量化到人的资产以股权形式体现,拥有该股权形式资产的人享有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可以享受量化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至批准改制设立之日(撤村的至批准撤销村建制之日)期间,农业户口并户口在村(队)、劳动(含在镇集体企业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区属国有和镇属集体资产必须界定清楚,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

(3)改制后企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改制后企业的集体股,待撤村时按原量化方式先量化给符合量化条件的新增村民,余额转入企业资本公积。

2、土地的处置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土地不列入评估作价量化范围(征地留用地除外)。

(2)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留用地所形成的集体资产可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遇征地而获得的相关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归所有者所有。

(三)股权管理
1、股权设置
改制后企业一般设个人股和集体股(涉及撤消村建制的,不设集体股):
(1)个人股是指量化给村民的村集体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归村民个人所有。

(2)集体股是指按一定比例留成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所有。

改制后企业视发展需要,吸纳本村村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参股,由企业《章程》规定。

2、股权管理
(1)改制后企业应向入股股东颁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实行封闭式管理,量化的个人股股权可以继承、赠与,可以在本股份合作制企业内转让,具体办法应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

六、改制后企业的运作和管理
1、企业《章程》应参照《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意见》(沪农委[2003]59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

《章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改制后的村企业应依法经营,按属地化原则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3、改制后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企分开、帐务分开,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安全稳定的资本经营为主。

村民委员会主要行使社区管理职能。

4、村的福利、公益性等支出,每年由村委会提出预算,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改制后企业的集体股分红、法定公益金予以列支,具体规定应由企业《章程》予以明确。

七、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工作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由区政策研究室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有(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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