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条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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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条例探索
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近期,深圳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条例》立法工作,形成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该《条例》确立了法治原则、创新驱动原则、开放原则及深港澳合作原则四大原则,其中法治原则和深港澳合作原则在地方立法中则是首次明确提出。

《条例》明确规定自贸片区各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下放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级管理权限,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按法定机构运作。

《条例》在机构方面还提出成立包括国内外专业人士在内的咨询委员会,以及成立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在立法方面,《条例》提出加快构建涵盖基础性立法、发展性立法、配套性立法,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自贸片区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深港澳法律事务合作方面也有一些制度创新,诸如探索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涉外案件办理制度,
遴选精通贸易规则、金融、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规则的专家型法官和检察官。

在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创新方面,条例也有不少创新性规定。

《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这一规定直接写入,研究制定适用于前海自由贸易港的、具有更高水平、更符合国际规则的负面清单。

《条例》规定,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逐步取消或放宽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等专业服务业和世界前沿科技研发领域的准入限制措施。

在面向港澳投资者方面,《条例》探索推进“内地投资与港澳投资同权”的国民待遇,探索对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等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取消或放宽相关限制。

在服务业开放方面,《条例》规定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探索实施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开展粤港澳专业人士职业资格互认。

在金融开放方面,《条例》面向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提出了不少开放措施,例如率先探索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探索允许外国银行在自贸片区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逐步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条例》还提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相应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并在法定限额内自由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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