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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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
管理。
第三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立项
第四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学校发展需要,项目立项应经过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
第五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2)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预算合理;
(3)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等;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手续齐全。
第六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3)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4)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5)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项目设计
第七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方案设计;
(2)结构设计;
(3)设备设计;
(4)电气设计;
(5)给排水设计;
(6)暖通设计;
(7)其他相关专业设计。
第九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项目施工与监理
第十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2)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施工方案可行;
(3)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4)施工材料、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2)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3)监理方案合理,监理措施有效。
第十三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方案;
(2)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施工和监理;
(4)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十四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验收;
(2)工程安全验收;
(3)工程投资结算;
(4)工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学校建筑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2)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3)验收合格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