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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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5.28
•【文号】财税[2004]79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