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提议、提案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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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
(市五届二次党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健全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参政议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宜都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代表提议,是指市党代表就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代表提出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提议、提案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开言路,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提议、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党代表的提议、提案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三章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
(六)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九条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方可列入大会议程。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党内重要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
(四)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要求对党的某个工作部门或组织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七)其它。
第十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提议、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
党代表大会期间的提议、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议,随时交办。
第四章提议、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认真办理党代表的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党代表提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
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三条提案的办理。
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市委负责组织实施。
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的代表提案视同提议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党代表提议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
对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议,通过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
对视察、考察中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
必要时,对经市委领导批示的一些重大提议,发文交办,并提出办理答复要求。
(二)办理。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或置之不理。
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组成工作专班。
在实地调查、走访代表、弄清原由、分析条件、对照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办理办法,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
(三)督办。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
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
向党代表进行答复,应是直接交办的责任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答复。
答复应按照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已经解决的标“A”;(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留作参考的标“D”。
(五)回访。
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
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六)总结。
承办单位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
第十五条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