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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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复习资料整理2012/12/1
名词解释:
【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一是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三是其他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

【新闻传播法】广义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狭义的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纪律】纪律是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是共产党的纪律和新闻单位内部的纪律。

共产党的许多规定,如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等,都属于纪律。

【表达权】学术上早就把言论、出版自由等归结为“表达权”的概念。

《宪法》中属于表达权范畴的公民权利还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与表达权有密切联系的还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由于新闻传播的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传播信息成为行使表达权最重要的方式。

(根据以上内容,自己归纳整理,书本上没有明确的表述)
【知情权】“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对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强大的影响,成为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煽动】煽动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言语;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却是反常的、病态的、
邪恶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的。

【新闻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新闻审判”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情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作出定性、定罪或量刑等宣传。

“新闻审判”的报道,内容往往是单方的、片面的,以至是夸张失实的,或有法律不许披露的内容,如涉案人隐私、未成年嫌疑人个人资料等。

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涉案人的憎恨仇视等情绪。

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其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特别是损害了刑事被告人的人权。

“新闻审判”的负面影响:一是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会损害司法尊严;二是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或造成误判、错判;三是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四是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五是会严重损害新闻媒介乃至整个国家的形象。

【新闻侵权】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按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按照上述要件,确认新闻传播活动中侵权行为要主要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侵权言论已经发表;二是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三是言论具有特定指向;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也是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名誉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诽谤】往往特指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表现的几点:陈述虚假事实;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自己肖像享有的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包含制作和使用两个方面:制作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有通过使用自己肖像取得财产收益的权利。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行政法】行政管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行政。

调整由于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和约束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行政法。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个重要法律部门。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出版者权】主要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出版者权的客体就是它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某些独有的形式,而不是图书。

期刊的内容,也不是指整本期刊或者文集的汇编作品。

【违约责任】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

合同对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是否专有使用等作出规定。

违反合同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这一点书上没有明确的说明,大家自行归纳吧。

P283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意指新闻单位在编制上虽然是隶属于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要求的公益目的的事业,但是在经营管理方面却可以像企业那样运作,就是把新闻采编业务(内容业务)和经营管理区分开来。

具体表现:由单一经营到多种经营;由有资金到吸收业外资金;由合作合资到上市集资;由“剥离”上市到整体上市。

简答题:
【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的这条规定同第二十七条相对应,该条第二款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特点】
一是共产党领导。

不仅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符合党的指导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必须接受党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所隶属的党组织领导,而且由于新闻批评涉及党政组织或官员的负面评价。

故而必须在组织上符合党的原则和程序。

二是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①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
②是要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意见并作出积极的反映;③是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善于通过舆论监督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

三是注重社会效果。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这四个“有利于”,便是衡量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本标准。

四是实事求是;
五是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什么是“新闻审判”,其危害何在?】见“名词解释”中的“新闻审判”。

【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见“名词解释”中的“新闻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新闻传播活动中容易发生哪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归纳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人空间。

公布、宣扬隐私:披露纯属个人信息;在报道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披露假事件中的隐私。

侵入私人空间:(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偷拍、偷录;还有骚扰。

)侵入住宅、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如公园里家人嬉游、医院门诊部、银行和储蓄所存取钱款等)、互联网中的私人空间。

【著作权有哪些具体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一、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4项,即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人身权永远归属作者,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

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13项财产权利。

三、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使用包括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首先,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行使各种使用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其次,他人以任何一种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利许可,也有权利不许可;再次,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有哪些】一是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二是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三是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四是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五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论述与分析题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一、什么是“名誉权”?(名词解释有作答)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诽谤(名词解释有作答)、侮辱(使人蒙受羞辱,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四、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①真实。

关于新闻和其他言辞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内容
真实性得到证明,侵权自然不存在。

②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是: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反映了一个“合理人”的诚实看法,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可以查明事实的有无,但是无权判断意见的是非。

“公正评论”抗辩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要把词语过于激烈同辱骂、丑化区分开来。

③特许权。

在我国,1998年“解释”第六问被认为是对新闻单位“特许权”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媒介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共责任,所以只要履行了一定的专业规范,若有错误,不应苛责。

★五、对于死者名誉保护的期限:死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存活年限。

(即三代以内)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什么是隐私权?(见“名词解释”)
二、新闻传播活动中容易发生哪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见“简答题”)
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的个别事项予以保护;三是规定禁止公开他人隐私。

四、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所谓公共利益的原则,是指凡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虽然公德并无成文的规定,但是社会可以承认和容忍的行为底线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之权。

因此,隐私保护存在着因事而异和因人而异的情况:就人而论,不同的人物由于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处地位不同以及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程度不同,隐私范围有所不同;就事而论,普通人的有些本来纯属私人事务的事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同公共生活有关而成为非隐私,这主要是指某些私事对社会公共生活发生影响乃至损害这样的情况。

2001年“解释”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侵害他人隐私”的前提,表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是侵犯隐私权的法定免责事由。

②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

征得当事人同意,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可以认为是前一抗辩理由的延伸。

③隐私事实无关当事人。

还有一些私人事情确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这主要是私生活中某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某些有教育意义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及其他涉及隐私而又需要报道的事情。

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糊当事人的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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