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精神文明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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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精神文明奖文件
湖南省文明单位文明奖
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过硬、社会形象良好,较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每两年评选一届,依据《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测评细则》经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考评、征求意见、省文明委全会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产生。

测评细则指标分100分,测评总分=测评细则指标分+“荣誉称号”加分+“文明创建经验推介”加分,测评总分低于80分不得评选为省文明单位、低于90分不得评选为省文明标兵单位。

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委、省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

同时,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文明委颁发荣誉证书。

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

省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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