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治超之三:构建治超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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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治超之三:构建治超长效机制
贝少军;赵远哲
【摘要】@@ 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长江沿线11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全线联动,船舶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且通过摸索和实践,海事部门逐步熟悉和掌握了新的手段,提出了深入治理的思路.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0(000)010
【总页数】4页(P11-14)
【作者】贝少军;赵远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长江沿线11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全线联动,船舶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并且通过摸索和实践,海事部门逐步熟悉和掌握了新的手段,提出了深入治理的思路。

7月1日至8月19日,长江沿线11家海事管理机构共检查船舶231 706艘次,查处超载船舶28 852艘次,主动卸载10 993艘次,强制卸载506艘次,罚款1 974.838万元,暂扣适任证书670本,吊销适任证书22本,实施其他处罚141
艘次,治超成效明显。

但是,这些成效也不能掩盖治超工作中的难处。

在治超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让人深思的问题。

治超难在哪里
“处罚一艘船舶,船主软磨硬泡,我们用了三天才完成处罚。


“有的船舶将船名、船籍港涂掉,无法拍照,也就无法协查。


“通江河口有八个,执法力量无法有效防控超载小型船舶进出通江河口。


以上这些,都是基层一线治超工作人员的难处,治超难,是大家的普遍感受。

与艰苦的工作环境、恶劣的气象条件比起来,治超难以执行到位,才是最让他们头疼的问题。

治超到底难在哪里?记者随着督查组一路走来,巡察了多处现场,听取了大量的意见,基本摸清了治超工作中的难点。

首先是源头管理难。

长江的砂石运输船,一般都是从中游运货到江苏和上海等下游城市。

长江流域的鄱阳湖、洞庭湖和巴河等地,则是江砂的主要来源地,这些地区的采砂收益,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例如在巴河某地,当地采砂点成立了由工商、税务、水利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室,负责本地的采砂管理,同时对黄砂收益按一定比例提成。

如果当地海事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使得船舶无利可图,就会造成船舶不来本地买砂,影响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另外,船舶的流失也会减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的规费收入,由于部分地区港航、海事部门的管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治超的积极性,利益机制增加了源头管理的难度。

在部海事局此次治超方案中,水上过驳点也视作船舶的出发港和目的港,水上过驳点,也是重要的超载源头。

在长江的中下游,都存在着水上过驳点,由于海事部门不可能对过驳点实施高密度的检查,使得过驳的船舶有可能出现超载。

其次是现场执法难,主要包括检查难、处罚难和卸载难三方面。

“船舶不停,只能拦截检查,但是对于严重超载的不能拦;能拦截的船舶,有的会让老人孩子坐在船边,使你无法靠船;即使登船了,不出示证件、不配合的也不少。

”一位执法人员一番话,基本概括了检查中的困难。

据介绍,哭闹、放狗、老人妇女出面等这些妨碍检查的手段,执法人员都遇到过。

针对海事部门的治超专项行动,一些船舶选择夜间航行,同时大量船舶以集体冲关的形式通过检查站,这使得海事部门难以对超载船舶进行有效的检查。

相对于检查,处罚的难度更大。

在目前水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船舶的利润大幅度下降,处罚更难以进行。

依据2002年修订的《内河条例》,对超载船舶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了2万至10万元,对于收益较低、且以家庭船为主的内河船舶,实施难度很大。

处罚不是目的,关键是要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超载的船舶必须要卸载后才能重新开航。

目前,超载船舶的卸载难度也比较大。

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海事部门不指定卸载点,由船主自己选择。

由于船舶卸载对设备、场地有一定要求,目前的卸载点较少。

另外,由于卸载涉及到费用和货物储存,如处理不当会引起法律纠纷。

攻坚克难中推进
目前,长江超载船舶明显减少,严重超载的船舶更是大幅度减少。

安徽裕溪闸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位于巢湖市的合裕航道进出长江的咽喉要道处,据其统计,8月份以后超载船舶数量比7月份明显减少约50%。

江苏省通过近3个月的超载整治,辖区船舶自沉事故显著减少,事故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各个海事局在治理过程中,也注意积累经验、总结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源头管理是治本的措施。

各海事局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首先是赢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采砂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认可是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赢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使浙江省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

江苏海事局就辖区浮吊存在的安全隐患专题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其次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管。

长江的重要砂源地“两湖一河”都通过长江海事局辖区进入长江,长江海事局在湖口设立了整改基地,在重要过驳区域加强重点巡查。

同时,对砂石运输船等重点船舶实施了现场签证。

加强对码头的管理也是治超的重要措施。

海事部门与辖区内的港口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督促码头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减少超载船舶出港。

江苏海事局加大了对辖区码头和过驳点的检查力度,与它们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区域联动机制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得到普遍应用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拒不接受海事部门检查、暂扣证书后逃逸的船舶,海事部门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2.0版),将抗拒执法的超载运输船舶证据收集之后,及时在系统中发布协查通报。

截至9
月25日,江苏海事局共发出协查通报143份,有67艘被协查船舶接受了处罚。

7月28日,“皖兴达387”轮超载后在南京拒绝检查,南京、镇江和泰州海事局
实施联动,海巡艇在3个局的辖区内接连跟踪监控。

7月30日,该船到达泰州黄砂过驳区,过驳区浮吊拒绝卸载,迫使该轮回到南京接受处罚。

产生这样的效果,就是区域联动机制发挥了作用。

该机制通过对逃避、抗拒检查的船舶实施全程跟踪、交接,使超载船舶航行到哪,海巡艇就跟踪到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同时还可以通知船舶目的港的作业单位拒绝卸载货物,迫使船舶回到检查地海事机构接受处罚。

另外,联动机制还包括联合公安、水利等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整治,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和震慑力。

调整巡航规律,也是治超工作中的重要措施。

在南京海事局治理船舶超载与安全检查站,执法人员针对船舶在上游锚泊,利用夜间集体冲关的情况,调整了巡航时间,加大了夜间巡查力度。

镇江海事局在治超半个月之后,船流高峰出现在凌晨五点左右,少数船舶趁机逃避检查,镇江海事局就及时安排海巡艇高峰时段上岗。

这些针对性措施的提出,使超载船舶无机可乘。

治超重在长效
超载的反复,在于治超的长效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或者是建立之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9月29日,部海事局副局长曹德胜在听取了活动督查组的汇报后表示,要总结治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形成治理船舶超载的长效机制,促进海事事业健康、协调和有序发展。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海事部门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解决难题、深化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也提出了建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超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了大量船舶不得不通过超载来获得公平竞争的条件,治理超载,就是要规范运输市场。

一方面,要加强区域性的联动,联手打击超载,使违法船舶无空可钻;另一方面,要制定公平有效的处罚标准,确保同样船舶在整个区域的违法成本一致。

通过规范船舶运输市场秩序,将运价提升至合理的水平,使船舶真正能在合法经营中获得合理的收益,这是治理超载的关键。

目前,长江超载船舶以砂石船为主,海事部门的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运砂船,对于采砂船的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由于涉水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侧重点各不相同,目前只能依靠专项执法或突击行动来进行。

江苏海事局副局长韦之杰认为,可以通过“系统监管,联动执法”来有效推进治理
超载工作。

系统监管就是要将出发港、目的港和船籍港系统地看待,要求三个方面依据自身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权责的统一,约束各方面的工作行为。

联动执法既包括海事系统内部的联动,通过联动保持行动的统一;又包括与船检、公安、港航的联动,借助外部资源来扩大海事工作的效果。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魏志刚也认为,联动执法对于解决目前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与长江海事局相邻的几个地方海事局,是长江重要的黄砂产区,通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加强直属与地方海事局之间的联动,有助于从源头上进一步治理船舶超载。

部海事局在此次活动方案中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如方案要求采取“源头管理、中间堵截、目的港查处的方式,全线联动”。

通过在基层的调查发现,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还有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

要进一步强化信息的共享。

当前,直属海事系统全面推行了船舶动态管理系统(2.0版),借助该系统,可以有效实现协查通报,但是目前地方海事系统还没有使用该系统,一些执法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不利于监管的系统化和联动执法。

要平衡相关部门的权责。

要进一步完善出发港、目的港和船籍港之间的责任,对于不同的职权要赋予不同的责任,加强共同把关的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协查的督促力度。

要开展配套的整治活动。

在治理超载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发现了其他问题,如船舶配员不足、船名标识不清楚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增大了超载的危害和治理的难度,特别是船名标识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协查,要有计划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要建立通报和督查机制。

通报机制可以进一步找准超载船舶的来源,帮助相关机构了解辖区的问题;督查机制给予一定的压力,迫使其重视解决这类问题。

要制定有效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长江流域较大,各地区情况都有差别,不同地区相同的处罚措施效果不一样,不同吨位船舶相同处罚标准执行的难度也不一样。

要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

曹德胜副局长要求,要对此次督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并进一步探索和谋划推进长效治理机制的建立。

相信随着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出台,长江治超工作将得到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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