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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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统一管理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惩治和查处职务犯罪获取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

举报线索的科学规范管理,对于检察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联系渠道,增强工作成效,依法办理案件,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规定了举报线索的分转流程及建立举报线索统一登记等制度,重新设计印制了“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分流登记表”,从目前的运转执行情况看,已初步起到了严格线索管理,规范分流程序等应有的良好效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严格执行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规定
1、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制度。

我院举报中心严格执行并认真研究上级院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制度,制定了符合我院举报工作实际情况的《举报线索管理规定》。

对我院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不论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举报线索,还是本院业务部门直接受理、干警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都必须移交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和受理,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后呈检察长审批,未经举报中心依法登记和分流的线索,相关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初查和处理;举报中心转给自侦部门的线索
经初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一律退回举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因举报线索的分散造成泄密或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确保了举报线索的高效运作和及时查处。

2、严格造册登记,及时移送我院举报中心。

对受理的每一件举报线索及时审查,并对举报人及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移送转办情况,均按时间顺序,逐一仔细录入办案系统,并造册登记。

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外转的线索,严格办理交接和移送手续,使举报线索去向清楚,责任明确,同时也方便了举报线索的及时查找。

3、规范二次分流程序。

对于举报中心分流到业务部门的线索,接收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本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书面说明不予受理或应转交其他单位办理的理由,退回举报中心作二次分流,严禁擅自移交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

二、科学分类,提高移送线索质量
1、对举报线索逐件进行审查。

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途径、举报方式、举报心态、举报内容以及被举报人情况等具体特点,逐件对线索进行全方位地评析、审查,对是否具有可查性,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举报线索,成立由检察长和分管反贪、反渎、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组成的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由评估小组集体对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可查性审查评估。

2、对举报线索实行分类管理。

举报中心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
根据线索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可将线索分为一、二、三类,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上级机关、党委、人大交办的线索,定为一类线索;举报内容笼统、不具体,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可查性不太强的案件线索,定为二类线索;匿名举报、问题不具体或较为复杂、可查性不强的,定为三类线索。

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一类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二类线索由举报中心初核,一旦管辖明确,便及时停止初核,移送自侦部门处理;三类线索一般作存查处理,待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再进入初查程序,报检察长审批后及时分流执行。

三、规范存查线索管理,有效提高线索成案率
1、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规定所有存查线索包括初查部门初查未成案的线索,一律转回举报中心,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存查线索库,落实专人专门登记存档,确定专人管理,防止举报线索泄密失密,跑风漏气。

并要求专管人员保持和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一旦有新的举报线索或者具备初查条件时,及时提请审查评估。

2、规范线索存查程序。

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

四、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有效的线索跟踪督办机制
1、定期核对。

举报中心每月按照自己的受理和备案登记,与业务部门的报表逐一检查核对,看是否做到了“一个统一”、“一个一致”,即:初查案件数必须与举报中心线索登记数相统一,初查部门必须与接收分流线索的部门相一致。

发现有线索未经登记或备案而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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