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唯一董事书面决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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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一】
公司唯一董事书面决议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为了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现决议本公司同意授权董事先生/女士(中国护照号码:)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的市内法院受理的因等(案由)诉讼案件及与该案相关涉诉程序如执行案件、财产保全程序等,同时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文件。
2.现确认本公司的印章式样如下:
公司的印章
唯一董事:(签署)
年月日【版本二】
公司董事会议决议
日期:年月日
地点:
出席董事:
本会议的召开,所需的通知、法定人数和一切议事程序,以及本决议的通过,在任何方面均已完全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和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先生/女士被选为本次会议之主席。
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事项:
1.本公司与因(案由)一案,现决议委托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和本公司员工(联系方式:)为代理人(受托人)
在省市、市等地区参与本案。
2.上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反请求;
(3)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4)接受调解、和解;
(5)代为办理财产保全等事宜;
(6)代为办理强制执行等事宜。
3.本公司同意授权董事先生/女士(中国护照号码:)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本案的一切文件,幷在有关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印章。
4.本公司确认董事先生/女士(中国护照号码:)于年月日代表本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于上述两份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印章。
5.现确认本公司的印章式样如下:
公司的印章
6.本公司同意委托(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前往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公证事宜并代为签署确认函。
(以下无正文)
出席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