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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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评标方法概述
竞争性采购是有效获得工程、服务、物资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其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和作用。

而在竞争性采购中,选择供应商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制约竞争性采购
作用的充分发挥,
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因此,评标是采办过程中最复杂和最重要的部分,而评标的核心是评标方法的适用和构成。

但是目前所使用的各种评标方法来
看,没有一种评标方法完全能杜绝自身所存在的缺陷,想用评标方法来获得竞争性采购的绝对公正合理的情况是不存在的,评标方法的发展历程是不断在克服各种方法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单纯的最低价法到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再发展
到综合评价法,
最大程度实现采购人的利益,并给予投标供应商足够大的公正合理。

目前在国内外使用比较广泛的评
标方法主要有两种,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
—作者简介:李涛(1973-),男,天津人,研究方向为价格成本。

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之比较
Comparison between Floor Price Method and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李涛LI Tao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300451)(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Tianjin 300451,China )
摘要:本文介绍了常用评标方法与最低价法优劣势分析及评价的区别及优点给出一定的结论及建议。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mmon evaluation methods,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alysis of floor price method,and the differences and advantages of evaluation,and then gives som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关键词:评标方法;最低价;
优劣分析Key words:evaluation methods ;floor pric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072-02
2.5第三次压缩。

只能压缩关键工作①→③或者⑥→
⑦,
选择优选系数小的关键工作⑥→⑦压缩1天,再重新计算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确定关键线路,如图5所示,
此时计算工期18天,等于要求工期,关键线路没有发生变化,该网络计划即为满意方案。

3工期优化案例延伸—压缩至最短工期
3.1压缩①→③工作1天,压缩后网络图如图6:此时
有5条关键线路:
1.①→②→④→⑥→⑦;
2.①→②→③→④→⑥→⑦;
3.①→②→③→⑤→⑥→⑦;
4.①→③→④→⑥→⑦;
5.①→②→⑤→⑥→⑦;工期为17天。

3.2再次压缩A 、B 工作各1天,压缩后工期为16天,关键线路不变,仍为5条。

压缩后网络图如图7:由于关键线路①→②→③→④→⑥→⑦已无压缩的空间,则最短压缩至16天。

4结论
4.1经过上述优化,
工期达到最短,但同时又使非
关键活动的时差减少或者消失,或出现多条关键线路。

这使得工期计划的刚性加
大,即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
现微小的干扰
就会导致总工期的拖延。

[2]
4.2当所有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都已达到其所能缩
短的极限而工期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对网络计划的原技术方案、组织方案进行调整或对要求工期重新审定。

4.3工期并非越短越好,还应考虑项目资源的限制。

资源(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资本资源、信息
资源、计算机软件、专利技术和方法等)
是工程施工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若资源不能保证,
任何考虑得再周密的工期计划也不能实行。

参考文献:
[1]范红岩,宋岩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李双录,于彤.论网络计划在建筑管理中的应用[J].山西建
筑,2000(02).图4第二次压缩后的网络计划
A (2)
6(5)
2
C (4)
5(3)F (∞)
6(4)4
6
H (8)
3(2)
7
D (∞)
5
G (4)
5(3)
1
B (10)7(4)
3E (∞)4
5
I (6)5(4)
图5第三次压缩后的网络计划(满意方案)
A (2)6(5)
2
C (4)
5(3)F (∞)44
6H (8)
2
7
D (∞)
5
G (4)
5(3)1
B (10)7(4)
3
E (∞)4
5
I (6)5(4)
A (2)6(5)
2
C (4)5(3)F (∞)446H (8)27
D (∞)
5G (4)5(3)1B (10)
6(4)
3E (∞)45
I (6)5(4)图6第四次压缩后的网络计划图7工作A 、B 各压缩1天后的网络计划
A (∞)52C (4)5(3)F (∞)446
H (8)
27D (∞)5G (4)5(3)
1B (10)5(4)3E (∞)45I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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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价法优劣势分析及评价
最低价法应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是技术规格、工作范围或者服务清晰明了;二是投标的响应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断;三是价格或成本是最低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的优势在于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以最低成本获取采办标的,能够促使供应商提高技术能力降低投标价格,也由于评价标准相对比较客观,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大限度保证评标过程的客观性,减少采办过程抬高价格、徇私舞弊的机会。

同时,也应当正视目前对最低价法的种种批评。

最低价在技术合格的前提下,以成本一刀切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伤害了那些不断埋头创新,改进技术,提高质量而价格相对比较高的优秀供应商。

投标商会采用各种策略和方法降低价格,一般来说,价格降低了,合同履行风险会相应增加。

授标给最低价中标者的满足感,随着可能而来糟糕的履行而消失。

最低价中标者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慢慢出现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表现差,从而进一步导致成本增加,交货延迟,招标人也会因此受到批评,甚至导致项目管理失败。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是赢者。

最低价法也由于供应商之间串标容易,通过围标造成假性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同时,正由于最低价法的充分竞争性,也会由于竞争过度导致恶性竞争,只是为了追求低价而低价,无法提供优良之产品与服务。

最低价法被广泛批评的原因是被人认为这种方法只是唯价格论,而忽视质量、及时交货等其他重要因素,过分的注重价格,必然忽视其他,导致整个采购结果的不尽人意。

但是,实际上的最低价法可以包含综合评价法,这里我们就要区分价格与成本这两个概念。

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的标识的投标价格与合同执行中,招标人所花费的成本(即总拥有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哪个概念来评价最低价,以及总拥有成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的注明。

最低价法其实并不是单纯的唯价格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最低价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实质响应,满足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二是价格最低。

如果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实质响应,即使价格最低,也无法授予合同。

理论上,一份招标书明确的合格技术标准或服务要求应当足够高,以防止那些只高于合格标准一点点的边缘投标商成为中标者。

最低价法与“不低于成本”界定之困难,《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有效的投标价应当不低于成本价,如果低于成本价,将导致废标。

在欧盟的《公共采购规则2006》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拒绝非正常低价。

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一项招标事项的“成本价”招标应当慎重作出低于成本的判断,并且在作出此类认定之前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赋予投标商解释的权利。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第二个困境基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问题,现在也有人强调最低价法评审的基础是要求同一质量与技术水平时,最低价的对比才是有意义的。

这就产生了第三个困境,由于各投标商各有特点,确定投标商的质量与技术是否是在同一水平是很难客观界定并制定明确的标准。

因此,同质低价的可操作性不并强。

3综合评价法优劣分析与评价
综合评价法认为,在采办时,除了价格之外,诸如技术方案、管理计划以及已往业绩等非价格因素存在额外的价值,这些价值也应当与价格一起综合进行考虑。

特别是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项目成功的核心因素是质量、以及技术能力,综合评价法却能够通过数学方法将这些因素统筹考虑并得出中标结果,因此此类方法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以不切实际的低价签订合同而导致项目失败。

但是,综合评价法也有缺陷,其不能通过竞争使招标人获得低价,同时还有可能会抑止技术创新与进步以及降低成本。

此方法的兴起主要也是为了避免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所产生的弊端,但是不可避免的,此方法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相对于最低价法来说,综合评价法的程序更长,程序的冗长,據
更容易产生舞弊问题,依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之裁判书查询网页,统计2002-2009年以来,涉及综合评价法的刑事案件有59件,主要涉及收受投标商贿赂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制定有利于个别投标商的评标准,以综合评价法为掩护内定中标商,高价中标浪费预算等等。

理论上,综合评价法是比最低价法在保障采办结果的公正性和有利性上是有进步的,但是综合评价法的以上诸多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

4结论及建议
任何一种方法都有无法克服的缺陷,至于到底适用哪一种方法,需要在竞争的充分性与价格的合理性之间、成本优先与质量优先之间作出平衡。

首先、最低价法和综合评标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融合,在最低价法的第一步判断是否实质响应时,采用综合评价法之权重分值来衡量,以评价投标方能否满足要求。

对于最低价法的改进,国外也有人提出,只要稍作改变,即可以最大限度节省成本又能保证采办到最佳价值的物资与服务,目前的最低价法是分两步的,一是技术可接受,二是价格最低,改进这的最低价法把这两个步骤颠倒一下,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即第一步,确定采办者可接受的价格,先评价价格,然后在可接受的投标中,评价技术,选择技术最优的投标。

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唯价是图而忽视技术方案,能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好的产品或服务,也许能够达到所谓的最佳价值。

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综合评价法与最低法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在确定可接受价格与质量及技术能力之间进行综合考量。

即避免综合评价法导致中标价过高的问题,也能避免最低价唯价是图而忽视质量与技术能力的问题。

其次,应当肯定最低价法发挥的巨大作用,此方法的应用已被证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

美国的经济学家哈里斯与雷维夫以及赖利与萨缪尔森分别在1981年进行了研究分析,证明了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的招投标机制。

最低价法适用技术简单,规格统一的物资或服务采办。

而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复杂,大型的工程或者服务招标,明确评标方法的各自适用范围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评标方法的优势,而减少各评标方法劣势的影响。

参考文献:
[1]PLA,ISSUES IN EVALUATIING PUBLIC SECTOR TENDER, 2010,7.
[2]Riley,John G.and Samuelson,Willian F:“Optimal Auc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1981,71(3):381-392.
[3]吴福良,仲伟周.最低价中标法的性质与功能及其扭曲与矫正[J].中国管理科学,2002,10(5):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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