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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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9
•【字号】汕府办[2007]118号
•【施行日期】200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残联《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管理和使用,推动汕头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保障金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
制。
第二条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其中驻汕的中央、省属和市直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区(县)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征收手续费(按代征入库总额10%)和各级残联的年审工作经费(征收入库总额3%),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结算提取核拨。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政府或其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有关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安排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时,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中用于各个项目之间的安排,可参照下列的比例:培训费大于50%,扶持费小于20%,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小于20%,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小于10%。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原《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