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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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6.02
•【字号】沪财预〔2004〕38号、沪价费〔2004〕28号
•【施行日期】2004.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04〕38号
沪价费〔2004〕28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的同时,结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本市2003年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编制了《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加“▲”符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
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从2004年起,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物价局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公布《收费目录》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有关文件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予以公布。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规定予取消,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抄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