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及时为业主开通燃气、供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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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及时为业主开通燃⽓、供暖是否需要承担赔
偿责任
⽂王兵⼭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王某于2015年1⽉购买了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李沧区**路**⼩区的房屋⼀套,并在当⽉全款⽀付了房款。
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2⽉30⽇,交付房屋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燃⽓、有线电视、供暖设施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条件。
2016年1⽉12⽇,开发商向王某交付了房屋,交付使⽤后,王某发现燃⽓、有线电视、供暖均⽆法使⽤,于是致电开发商询问,开发商⼀直拖延答复。
⽆奈,引发本案诉讼。
于是,王某带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找到了王兵律师房地产法律团队。
看过王某的购房合同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以及与王某详细了解本案后,了解到开发商应于2015年12⽉30⽇前将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某使⽤,开发商承诺商品房交付时,供⽔、供电、燃⽓、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使⽤条件,上述约定的每⼀项每逾期⼀天,出卖⼈向买受⼈⽀付50元违约⾦,但出现出卖⼈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除外。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付全部购房价款,履⾏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于是我们将本案起诉⾄**区⼈民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均应全⾯履⾏⾃⼰的合同义务。
开发商承诺“商品房交付时,供⽔、供电、燃⽓、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使⽤条件,上述约定的每⼀项每逾期⼀天,出卖⼈向买受⼈⽀付20元违约⾦”,其主张将商品房交付使⽤时,燃⽓、供暖、有线电视达到使⽤条件,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燃⽓、供暖、有线电视已开通,达到向服务商申请即可使⽤的条件,开发商提供的燃⽓、有线电视、供暖安装施⼯⼯程施⼯单位出具的竣⼯合格证明以及分期竣⼯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只是⼯程合格证明,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配套设施与⼯程的衔接及具备开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依法⽀付迟延履⾏违约⾦;但违约⾦数额应当⾃商品房实际交付之⽇起计算⾄燃⽓、供暖、有线电视达到使⽤条件之⽇⽌,即⾃原告与被告办理商品房交接之⽇起计算⾄告知业主可使⽤之⽇,故原告关于⽀付违约⾦的诉求,⼀审法院依法⽀持。
燃⽓、供暖、有线电视施⼯⼯程竣⼯合格,不等于燃⽓、供暖、有线电视设施达到使⽤条件,故关于燃⽓、供暖、有线电视设施已在交付房屋时达到使⽤条件,不存在延期开通情形的辩驳,证据不⾜,⼀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取得胜诉。
本案的发⽣具有普遍性,业主在收房验房时应当及时试验配套设施是否达到使⽤条件。
如果不达到使⽤条件,可以采取不收房等⽅式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及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准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