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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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
3.6.1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可设在地面上的调压站、调压箱或建筑物的专用调压间内。
2)干燃气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若受地上条件限制,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专用调压装置内。
3)干燃气且调压装置的有关设备耐环境温度时可以设在调压箱内或露天安装,露天调压设备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6.2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置。
一般高压一次高压、次高压-中压调压装置宜设在调压站内。
流量大于2 000 Nm3/h的中低压调压装置,且有建站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在调压站内。
2)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表3.6.2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
注: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司适当缩小净距。
3.6.3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为地上落地式调压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落地式调压箱应单独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 m。
箱体体积大于1.5 m3时应有爆炸泄压口。
箱体均应设自然通风口。
表3.6.3 区域性落地调压箱(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
注:当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落地式调压箱两侧(非平行)可贴靠无门、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设置,贴靠的建筑物外墙应为实体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楼栋式调压箱的调压器管径不应大于DN 50,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 MPa,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
调压箱到建筑
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5 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实体墙。
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大于DN 50时,调压箱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按表3.6.3执行。
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不大于DN 50时可按楼栋式调压箱要求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
但当调压器进口压力大于0.4 MPa 时,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外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就不得小于3.0 m。
4)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5)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3.6.4 用户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附属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工业用户、锅炉房不大于0.8 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邻建筑物内:
(1)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 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或毗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的(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房间内应有可靠的防爆、消防措施。
(6)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进行操作。
(7)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和钢管焊接。
3.6.5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DN 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
3.6.6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 80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气房间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
外开启的门窗。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2)调压装置应用非燃烧围板围起或置于铁箱内。
3)调压装置与用气设备净距不应小于3 m。
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3.6.7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4)调压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5)锅炉等用气量变化差值较大,且有自动压力切断装置的设备用调压器应选用适应上述条件的调压器。
3.6.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箱)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可不设旁通管。
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低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 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调压站外进、出口阀门距站不宜小于10m。
落地式调压箱与毗邻建筑物的进、出口阀门距调压箱
或建筑不宜小于5m。
3)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装过滤装置与清除杂质装置。
4)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
5)在调压器燃气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
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
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 MPa,但不大于0.4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04 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压力上限10%。
7)调压站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 m以上。
落地式调压箱(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 m。
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放散管管口宜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 m以上。
当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距建筑物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 m、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 m的远离建筑物任何门窗洞口处。
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
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3.6.9 调压站内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设备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两组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应大于1 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应大于0.8m。
3.6.10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调压器室与毗邻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4)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燃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
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器室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敷。
8)重要的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 Ω。
3.6.11 调压站的采暖严禁采用室内明火,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邻的房间内;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3)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
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
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3.6.12 调压站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定3.5.17条的规定。
3.6.13 调压站(箱)和调压装置施工安装的一般要求:
1)调压站(箱)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调压器、阀门、过滤器、波纹管、水封、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保存好以备归档。
2)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清洗、试验及调试。
3)站内的地下管线应在站房施工时同步埋设;站内地上管线应在站房土建施工验收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4)与调压器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仪表采集信号管可采用镀锌钢
管。
钢制弯头宜采用管道热煨弯头,弯曲半径宜为2DN~3DN。
5)管道安装前应进行站内平面尺寸的验收。
如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强行安装。
3.6.14 调压站的管道安装:
1)地下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管道一般为直埋,当选用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时应采用特加强防腐。
(2)管道防腐应100%检验,防腐质量要求同外管道,不应进行破坏性检验。
(3)地下管埋设时,出地面和出站房外墙的管道长度应能满足再接管道的施工要求,并全部用钢板封死进行气压强度试验。
(4)地下管穿站房墙、基础、地面必须有钢套管,套管内壁与燃气管外壁净距不得小于20mm;套管长度高出地面最小50mm,长出墙、基础不小于50mm。
套管内应堵满同管道防腐层一样的材料。
(5)地下立管应垂直地面,输送湿燃气时水平管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室外管。
2)站房内地上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除锈达到Sa2级后应进行防腐处理,不进行防腐的管道不能安装,管道安装前必须进行吹扫。
(2)主水平管道高程应根据不同型号调压器及不同管径而定,要求中心线与站内地面距离为0.4 m~0.7 m,但要有2‰的坡度坡向立管。
(3)站内燃气管道与站内墙净距不应小于30 cm。
(4)管道接口宜采用手工电弧焊接,第一遍焊接宜采用氩弧焊进行封底焊。
焊缝与套管一端的间距不小于30 mm,焊缝不得嵌入墙壁。
(5)放散管阀门的高度距室内地面1.2 m~1.5 m,放散管出墙后,高出站房房顶1.5 m,放散管出口处应安装防倒风装置。
3)仪表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仪表管在主管的开口处,应焊钢质管箍后进行丝扣连接。
(2)悬空管道不宜过长,取压口应朝上方,并沿墙敷设。
(3)管卡应栽入墙中,用水泥砂浆栽牢。
(4)管道横平竖直,并坡向主管,与墙净距同民用户管道安装要求。
(5)调压器的呼吸管道应用角铁固定后引出室外。
3.6.15 设备与法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进出口的清理和法兰面的再清理。
2)设备严禁倾斜安装。
3)仪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便于观察、检修的需要,高度要适宜,与墙面有一定的间距,仪表前的燃气管阀门高度以1.4 m为宜。
4)连接仪表的软管长度应不大于0.8 m。
5)放在靠墙面上的仪表应有稳定的托架、托盘。
6)水封可放在地面上,距地不小于15 cm,并用支架支牢。
7)调压站内设备、仪表,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8)法兰不得强行焊接,与设备法兰对准螺栓孔后,要放松螺栓,使法兰在自由状态下进行焊接。
9)安装波纹管时,其调节螺杆应放在对称位置,并应在螺杆放松状态下安
装。
10)安装阀门时应注意其方向性和操作开关手柄的合理性。
3.6.16 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阀门、过滤器、调压器和水平管主管道的弯头处、长直管段的适当处,应加可移动的适当高度的钢支架。
2)设备管道支架自己应可以直立,支架与设备、管道的接触面尽可能大一些。
3.6.17 调压站内地上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刷二道防锈漆。
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宜刷一道本色漆,管道支架刷一道防锈漆。
阀门手柄或手轮应与不同压力管道刷色一致。
3.6.18 调压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安装:
(1)调压箱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交通。
(2)调压箱坐落的水泥台各边尺寸宜大出箱体10cm左右。
(3)调压箱四周宜设置防护栏,防护栏距箱体不小于30cm,上方宜设防雨罩。
(4)调压箱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
(5)进出口法兰严禁强力安装,注意进出口方向。
2)楼栋式调压箱或用户专用调压箱安装:
(1)落地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30 cm,可以嵌入墙壁或置于庭院的台上。
(2)悬挂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0.3 m~1.8 m。
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
(3)悬挂式调压箱的每一个固定用螺栓栽入墙内后应能承受100 N的外挂力。
3.6.19 调压站(柜、箱)的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本规定第3.5.24条的规定。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302-2005-2
2008-07-05 23:44
表3.3.5—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水平净距(m)
注:①注@:建筑物外墙在有窗井或一层阳台落地时,应按窗井或阳台的外墙起算。
对于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建筑物,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加大距离。
②注(b):聚乙烯管的工作压力不超过0.1 MPa,燃气管埋深小于2 m。
③如受地形限制管道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
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3.3.5—1和表3.3.5—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 m,中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0 m,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的距离不得减小。
④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6.5 m时,管道壁厚不能小于9.5 mm;距建筑物外墙3.0 m时,管道壁厚应不小于11.9mm。
⑤次高压B燃气管道与无压管道(雨水、污水、暖沟)之间的水平间距,在采取加套管后,不限距离;若作隔墙、管沟(里外抹灰),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1m。
⑥燃气管道与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及与≤35 kV的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可减低净距至0.5 m。
⑦燃气管道与有压管道或直埋电力、电信电缆之问的水平净距以保证施工、检修间距为主,在采取2条以上行之有效的措施后,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0.3m。
表3.3.5—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闻垂直净距(m)
注:有电保护设计的燃气金属管道与其他金属管道之间的重直净距不得小于0.3 m。
3.3.6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主干线下时不得小于1.2 m,在车行道支线下时不得小于
1.0 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 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车辆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6 m(金属管)。
4)埋设在水田、排水渠下时不得小于0.8 m。
3.3.7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没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设置凝水器。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器的坡度不小于0.002;凝水器的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
3.3.8 地下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坚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
3.3.9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3.10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聚乙烯燃气管严禁穿越供热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的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3.3.5—1中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3.3.11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外应加套管,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 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 mm;
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应为D+300 mm;
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为D+400 mm。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应小于1.0 m,距铁路边轨不应小于2.5 m。
2)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
3.3.12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100 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 m;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0 m。
3)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3.3.13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如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
当利用桥梁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 MPa。
燃气管道随桥敷设时,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以减少对桥梁或桥梁对管道的影响;管支架(座)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
形式。
6)对管道做高等级防腐保护,采用电化学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3.3.14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 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 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没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超过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需考虑盲板力。
3.3.15 地下燃气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次高压、中压管道。
(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其间距一般为2 km~6 km。
(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设置阀门。
(3)场、站进出口离场站10 m~100 m范围内设置进出口阀门。
支线阀门与场站进出口阀门间距小于100 m可合为一个。
2)低压管线。
(1)调压站与大型区域性调压箱(柜)离站、柜(箱)6 m~100 m范围内宜设置阀门。
(2)两个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阀门。
3)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两侧宜设置阀门。
3.3.16 管线上的阀门两侧,宜加设放散阀门。
按管线来气方向,在阀门后应加调长器;穿越河流、铁路两侧阀门的调长器应设在河道、铁路内侧。
直埋阀门(包括放散阀门)埋深不应小于0.8 m。
3.3.17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放散管、凝水器的排水管和埋地聚乙烯阀门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3.3.18 地下燃气管末端作预留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低压管DN≤200时,其预留长度为1 m;
200<DN≤300时,预留长度为1.5 m;
DN>300时,预留长度为2 m;
低压管线预留长度超过3 m时要加放散管,放散管做到地面,并加保护罩。
2)次高压、中压管线的预留宜装设阀门,并在阀门后加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墙1 m~2 m。
阀门前必须装设放散管。
不设阀门时,管端应设放散管。
3.3.19 城市燃气管道埋地时宜在管道上方铺设警示带。
聚乙烯管还应附设示踪线。
3.3.20 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距建筑物外墙0.7 m外设钢塑转换接头;距调压箱箱体0.7 m以外设钢塑转换接头;支线的钢塑转换接头应安装在干线
2.0 m以外。
3.3.21 城市燃气管道一般不宜架空敷设,在跨越河流、铁路、道路或在厂区内架空敷设时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敷设在不燃材料的支架或栈桥上。
2)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3)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3.21—1的规定。
表3.3.21—1 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沿上述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住宅和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 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 m,距生产厂房和库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