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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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7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入实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以下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4件)
(一)《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三)《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四)《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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