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引言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票据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因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者依法未能获得承兑,而向持票人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于维护票据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追索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重点探讨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

二、票据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者依法未能获得承兑,而向持票人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产生。

2. 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

票据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2)权利客体特定。

票据追索权的客体是票据金额。

(3)权利内容特定。

票据追索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4)权利期限特定。

票据追索权的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三、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
1. 管辖原则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追索权的管辖遵循以下原则:
(1)被告住所地管辖。

票据追索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管辖。

票据追索权案件,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住所地管辖。

票据追索权案件,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法院。

票据追索权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票据追索权案件,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原告住所地法院。

票据追索权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 管辖异议
(1)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2)法院审查管辖异议。

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管辖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3)裁定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四、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况
1. 跨区域票据追索权案件
跨区域票据追索权案件,由票据付款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票据追索权案件涉及第三人
票据追索权案件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 票据追索权案件涉及多个被告
票据追索权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五、结论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票据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关注票据追索权管辖的特殊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第2篇
一、引言
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信用工具,具有支付、结算、信用和融资等多种功能。

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票据权利人无法从票据债务人处获得票据金额的情况,此时,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票据追索权的管辖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追索权概述
(一)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包括直接追索权和间接追索权。

1. 直接追索权:票据权利人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 间接追索权: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对票据追索权进行了规定。

三、票据追索权管辖规定
(一)一般管辖
1. 票据付款地管辖:票据权利人向票据的付款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 票据出票地管辖:票据权利人向票据的出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3. 票据承兑地管辖:票据权利人向票据的承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二)特殊管辖
1. 跨境票据追索权管辖:对于跨境票据追索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地、出票地或者承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票据背书转让管辖: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背书转让发生的追索权纠纷,可以向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票据保证管辖: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保证发生的追索权纠纷,可以向票据保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票据质押管辖: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质押发生的追索权纠纷,可以向票据质押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管辖异议
1. 管辖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 管辖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票据追索权管辖规定的适用
(一)管辖规定的适用顺序
1. 首先适用一般管辖规定,即票据付款地、出票地或承兑地管辖。

2. 当一般管辖规定不能适用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特殊管辖规定。

(二)管辖规定的适用范围
1.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2. 票据保证、票据质押等与票据追索权相关的纠纷案件。

五、结论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票据追索权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3篇
一、引言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票据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票据
追索权的行使,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票据追索权的管辖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围绕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票据追索权概述
(一)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或者指定日期,因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向票据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保证人、背书人、出票人等提出请求。


三、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
(一)一般管辖
1.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向票据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票据债务人所在地包括:票据债务人住所地、票据签发地、票据承兑地、票据付款地等。

3.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同时向票据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特殊管辖
1. 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住所地、签发地、承兑地、付款地不一致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住所地、签发地、承兑地、付款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票据债务人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持票人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持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共同管辖
1.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票据债务人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持票人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持票人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多个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的,持票人可以向
任何一个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争议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争议法院指定管辖。

(三)上诉
当事人对争议法院指定的管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结语
票据追索权管辖法律规定是我国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