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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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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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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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安徽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新课改的内容。
因此,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综合知识中占据一定分值。
而教育法律法规又包括常见的法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三个部分,考生在准备这部分的知识时,需要对一些知识点做到理解和识记,主要以客观题形式备考。
一、学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如果问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应的是受教育权而不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对应的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主要包括下面四种,这里主要是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知识。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有时在题目当中会遇到另一种表述:身心健康权。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
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牵扯以下几种形式:教师和家长私拆学生的信件、日记。
还有一种考法是教师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也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3.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隐私权,因为搜查会干涉到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里凡是牵扯到体罚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在财产权当中,考试涉及较多的知识点是著作权。
如果题干中说明教师利用学生的作品发表论文获奖,侵犯的就是学生的著作权。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
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这里比较常见的考法包括:教师讲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师让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家自习不用来参加公开课了,侵犯的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些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尽义务的最基本要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选题考察,有的时候会把权利和义务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