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要文件借阅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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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借阅登记制度
第一条医院的的重要文件包括:
1.医院设立申请等医院登记相关文件、批复;
2.医院所有证照;
3.医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员工大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
4.项目的请示、函件及政府批文(复);
5.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
6.医院内部及对外收发的各种通知、决议、决定、条例、请示、报告、批
复、办法、规定、制度、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7.项目施工、验收、销售、客服、入驻、维修、物业管理等过程中的一切
材料;
8.各种意向书、合同书、协议书、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
9.人事档案资料;
10.照片、底片、微缩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软盘等声像、
计算机资料;
11.其它公司认为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重要文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行政人事部设专人管理。
第三条重要文件借阅时必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1.借阅重要文件时应在“重要文件借阅登记本”上登记,逐项填写借阅文
件资料名称及事由,经行政人事总监或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阅。
2.严禁在借阅文件资料上涂改、圈划、撤换、增加。
3.借阅文件资料为原件的,原则上应“当天借当天还,不在外滞留,不带
回家中”。
若因特殊原因,需隔天使用的,借阅人应说明原因,并妥善保
管所借阅文件资料原件。
使用所借阅文件资料原件、复印件办理事务时,严禁办理与借阅事由无关的工作,原件用后应及时归还文件资料保管人,办理交回手续。
第四条文件资料保管员与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借阅人所借阅的重要文件发生损毁、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借阅人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提交说明具体原因的书面报告。
行政人事部
根据实际情况,连同报告书、主管领导意见和对此做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上报总经理批示。
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使用所借阅文件复印件办理事务时,必须加盖“此文件指定用于办理
事宜”章,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八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