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出资期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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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的期限。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和股权转让后的股东。

第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出资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股东出资方式如下:
(一)货币出资:股东应以人民币货币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实物出资:如股东以实物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知识产权出资: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出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第七条发起人股东出资期限如下:
(一)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二)如发起人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八条增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
(一)增资股东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增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增资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九条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
(一)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股权转让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
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四章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催告其缴纳;催告后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出资额的1%计算,每日累计。

(二)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逾期出资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按期设立或者开展业务的,股东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名称】
【年月日】
注:以上公司章程出资期限部分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将
出资额全部或部分缴纳到公司账户的时间。

第三条公司的出资期限应当明确、合理,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出
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义务的基本约定,股东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出资期限的约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

第六条出资期限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出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出资额一次性缴纳到公司账户。

(二)分期出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分若干期缴纳出资额。

(三)递延出资:股东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递延期限逐步缴纳出资额。

第七条分期出资的,每期出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设立后的三年。

第八条递延出资的,递延期限不得超过公司设立后的十年。

第九条出资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为股东实际出资到账的时间。

第十条股东应当自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出资额缴纳到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一)货币出资:股东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出资额。

(二)实物出资:股东应当将实物资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应当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股东缴纳出资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资证明文件,如银行转账凭证、实物资产过户证明等。

(二)知识产权转让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过户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股东缴纳的出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

(二)赔偿因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处理:
(一)请求股东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二)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三)按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额,减少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基本约定,股东之
间可以另行签订出资协议,对出资期限进行细化。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若干份,由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章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出资期限,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履
行出资义务的期限。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四条本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取得相应的
产权证明。

第七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款项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三章出资期限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分期出资:股东可以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出资,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出资。

(二)按比例出资:股东按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

(三)按比例分期出资:股东按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二)分期出资:
1. 第一期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0%。

2. 第二期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纳注册资本的30%。

3. 第三期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注册资本的50%。

4. 第四期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00%。

(三)按比例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履行出资义务。

(四)按比例分期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分期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二条出资期限的延长: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股东无法按时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延期出资。

(二)股东申请延期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三)延期出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资期限的一半。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出资期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会决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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