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治结核病日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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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治结核病日的讲话
第一篇:在防治结核病日的讲话
尽管结核病是可以预防和治愈的,但每天仍有五千人死于这种疾病。

很显然,我们必须更加努力地工作才能实现这方面的一项千年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遏止并开始扭转结核病这一种性主要疾病的流行。

由于卫生组织推荐的控制结核病的短期直接观察治疗战略得到大规模推广,九年内使1700万人接受治疗,我们实现上述目标的前景大大改善。

据卫生组织报告,接受短期直接观察治疗的每10名病人中有8名病人治疗成功,并且在2003年45%的传染病人得到治疗,而2000年这个比例只有28%。

但我们仍然面临巨大障碍,特别是在非洲,那里的卫生系统薄弱、医务人员所剩无几,而且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更加剧了结核病的蔓延。

正如纳尔逊?曼德拉所说:“如果我们不同时抗击结核病,就无法战胜艾滋病。

对艾滋病患者来说,染上结核病相当于被判死刑。

”我敦请非洲领导人把防治这两种疾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350个政府和组织通过阻止结核病伙伴关系正在开展工作,就战略达成共识,协调应对措施,建立优质药品供应机制,探索新的诊断方法、药品和疫苗。

这一切使结核病防治情况有了改观。

各国政府、双边机构、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及银行都在提供更多资源。

但要实现范围内的影响,还需要作更大努力。

我们必须进一步支持来自不同领域的护理人员,他们帮助找到染上结核病的人,并协助病人进行治疗。

这些护理人员的社会面日益扩大,不仅包括公共卫生部门的医生和护士,还包括社区领导者、已治愈的病人、妇女团体和许多其他各方人士。

这种广泛的动员是我们对抗结核病最强大的武器。

在今天,结核病日,让我们再次坚定决心,致力于这一使命。

第二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领导讲话
在第23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上的讲话
(2018年3月23日)
广大市民朋友:
今年3月24日是第23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开展终结结核行动,共享共建健康中国”。

在此,我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响应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重大宣传活动,呼吁全社会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

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以肺结核为主,在全球广泛流行,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肺结核若不彻底治疗会丧失劳动能力,甚至造成死亡。

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目前我市仍是结核病高负担市之一,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2000余例,发病数和死亡数分别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第1位和第2位;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建立健全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全面贯彻落实了疑似结核病人的报告、主动就诊、转诊,结核病人的及早发现、规范治疗和规范管理。

全民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逐步开展,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

在生活中,很多人对结核病有一定的误解甚至恐惧,其实,结核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结核病是可防可治的,凡有咳嗽、咯痰在两周以上者要及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核病患者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病他人。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要随地吐痰,要保持工作、生活场所室内的开窗和通风,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和休息,结核病就能达到有效预防,结核病在人群中的传播与蔓延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为出发点,把全市结核病防治作为重点疾病、重点工作来抓,加
强部门之间沟通,不断增添措施,把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同志们,控制结核病任重道远,让我么携起手来,为促进全市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加快全市脱贫攻坚进度,构建健康巴中而不懈努力。

第三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及历年主题
1882年3月24日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德国的罗伯特·郭霍在柏林向科学界宣布:在肺结核人的痰中发现了结核杆菌,从而确立了结核病的病原体。

这是控制结核病历史上的最重要的第一个里程碑。

然而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人们在同结核病作斗争的过程中,感到控制和消灭结核病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尽管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效的抗结核药物不断问世,但是世界上大多数结核病人仍然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治疗管理,因此,在纪念郭霍氏发现结核菌100年之际,在国际防痨和肺病联合会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倡议下,将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从此,每逢3月24日国际防痨和肺病联合会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举办一系列宣传活动,以便进一步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对结核病的重视,提高全民对结核病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各界参与,使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更加公众化、社会化、科学化。

由于全球结核病的回升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国际上对结核病的流行十分重视,1998年联合国首次将“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视为全世界在卫生领域的一件大事。

主要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强在全球范围的结核病控制工作,利用现代有效的手段,使人类历史上的最大传染病杀手——结核病能够得到及时的诊断和合理有效的治疗管理,最终在地球上消灭结核病。

历年主题
1996年:我们面临结核感染的危险
1997年:防治结核病,人人保健康
1998年:结核病--严重危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实行归口管理,有效控制结核病
1999年:依法控制结核病,防止结核病蔓延
2000年: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结核病
2001年:积极发现、治愈肺结核病人
2002年:遏制结核,消除贫困
2003年:人类与结核病,DOTS治愈我的病,也能治好你的病
2004年:控制结核让每一次呼吸更健康
2005年:防治结核,早诊早治,强化基层
2006年:防治结核坚持不懈
2007年:结核流行广泛,控制从我做起
第四篇:防治结核病日致词
今年,我们发起了“拯救生命行动”——《2006-2015年遏制结核病全球计划》,树立了防治结核病运动的一个里程碑。

《全球计划》所述各项行动如果充分落实,在今后十年里,将能够拯救1400万人的生命,为另外5000万结核病患者进行治疗,在四十多年时间里,首次研发出结核病新治疗药物和诊断办法。

新疫苗可以使防治结核病工作发生革命性
变化。

这些预测非常大胆,但是可以做到——如果每个人都尽自己的努力,支持《全球计划》。

该计划提出了实现减轻结核病负担千年发展目标的方法,有助于防止这种疾病降临到最贫穷和最脆弱的人民身上。

在全,结核病情形忧喜参半。

一半以上的病患生活在亚洲。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印度、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正在加大防治结核病工作的力度。

在拉丁美洲和中东,每年的新病例在减少。

在东欧,病例在经过多年增加之后,正在稳定下来,而且有望能够遏制抗多药结核病。

然而,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必须作出更多的努力,帮助那些非常容易感染疾病的穷人和其他人。

最重要的是,必须在非洲采取特别行动,非洲是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仍然在增加的唯一大陆。

去年,非洲各国部长宣布结核病为紧急状态。

我们发起“拯救生命行动”,制订了详细计划。

我们在最高一级——从八国集团到2005年首脑会议——作出了承诺,将采取协调行
动,防治该疾病。

这意味着动员一切必要的内部和外部资源,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在医卫系统内扩大防治结核病方案,执行防治结核病/艾滋病毒联合措施,并且投资进行研究。

值此防治结核病日之际,让我们下定决心,争取在全消除结核病。

让我们采取行动,拯救生命。

第五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管理办法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
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
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

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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