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残联(残协)组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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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联(残协)组织建设标准
一、乡(镇、街道)残联基层组织建设标准
1.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

2.乡(镇、街道)残联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3.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入亲属应超过半数。

4.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

5.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6.乡(镇、街道)残联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7.乡(镇、街道)残联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8.乡(镇、街道)残联有办公、服务场所。

9.办公、服务场所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

10.乡(镇、街道)残联有完善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服务机制。

二、村(社区)残协
1.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

2.社区残协依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残联函[2003]337 号)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残协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3.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4.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5.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6.村(社区)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7.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
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8.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9. 根据我县实际,村(社区)残协组织暂设一名主席或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由村(社区)主任(支书、会计)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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