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51-2016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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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51-2016新旧对比
新旧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比
1、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新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 CJJ51-2016 )中强制性条文由旧版28 条缩减至7 条。
缩减原因主
要为存在模糊性用词,不适宜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2006 版2016 版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
3.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
和抢修的管理部门。
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1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 报修电话。
24h 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
运行、维护和抢修及
24h 报修电话。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0.9 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
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
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
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
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
2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
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
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作业过程
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
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3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
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的气瓶充装。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
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
4烟道、地下管线和建 ( 构) 筑物等场所进行全
线和建 ( 构 ) 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面检查。
气进行全面检查。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
4.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
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
5降压,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散降压,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的设计压力时。
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进行全面检查。
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气。
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105.3.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
6.1.4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
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
志。
栏和警示标志。
6.2.5 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
7.2.5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
11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
合格的气瓶应贴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合格标志。
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1.0.3 、3.3.18 、3.5.4 、4.
2.1 、4.2.3 、4.2.4 、
124.3.11 、 4.3.12 、4.3.15 、 4.4.2 、4.4.3 、
变更为非强制性条文4.4.5 、5.1.2 、5.2.2 、5.4.4 、5.6.4 、6.1.7、
6.2.4 、6.3.1 、 6.3.2 、6.5.2
2、新增条文内容及原有条文细化
(1)燃气燃烧器具(术语)
新版CJJ51 术语中增加“燃气燃烧器具”,并在4.7 节“用户燃气设施”中的部分条文中应用。
( 2)基本规定
新增第 3 章“基本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并健全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旧版为操作规定),对安全标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与事故统计分析、应急演练、已停止运行或报废管道的处置及外
管网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与检测等工作做出要求。
( 3)运行与维护
1 ) 4.1.1 条对城镇燃气供应单位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要求,增加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2 ) 4.1.7 条增加对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其中细化了对保压、未投入运行管道与运行管道采取有效隔断(加盲板)等工作细节。
3)4.7.5 条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由原来的“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处理”改为“发现
问题应及时处理。
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
后,方可结束作业” 。
( 4)抢修
1 ) 5.1.5 条新增条款,要求在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毕后,
结合GB/T50811《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对燃气管线及存在
类似风险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
2) 5.3 节抢修作业中,删减旧版对作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的
模糊性用词要求(如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变更为“事故现场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20%以下时,不得动火及使用非防爆型器
械设备”。
( 5)生产作业
新增 6.2 节“置换与放散” ,由旧版第 5 章 5.3 节与 5.6 节中部分条文结合部分新内容组成,其中新增重点为置换作业要求,对天然气
置换惰性气体、惰性气体置换天然气等作业的气体浓度检测工作提出
明确要求(旧版中未明确定义氧含量及置换合格浓度值要求)。
( 6)附录
1 )明确了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报告表格(附录A)。
2)增加调压装置分级维护保养规程,对维护方法与维护周期做出明确要求(附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