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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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辽环函[1997]166号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的规定,现对我省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环保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省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是否符合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作为审查、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中要明确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控制因子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验收结论意见中要明确建设项目或企业实际排污总量是否符合允许排污总量要求。

二、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我省下达各市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各县(区)、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的允许排污总量指标须由各市环保局负责制定。

三、排污总量控制因子:
1、国家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因子:
(1)废水排放量及其中污染物控制因子有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COD、石油类;
(2)废气中污染物控制项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
(3)固废排放量。

2、为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省、市环保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规
定上述总量控制因子之外的总量控制因子。

四、确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污总量的原则: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查清现有企业排污总量及稳定达标情况;
2、在环境质量超过规定功能区划的地区,不允许建设增加排污总
量的建设项目;
3、现有重污染企业及有环保欠账企业(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改扩建,原则上不得增加排污总量,并要同步实施“以新带老”治理原有污染原则,努力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4、新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清洁生产原则、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原则,把允许排污总量压缩至最低水平。

五、各市环保局要按规定每年及时统计汇总当年批准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及当年建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上报省环保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注:《“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规定了12种污染排放总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十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规定了6种污染排放总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环环渤海地区总磷辽宁省规定13种污染排放总量:废水排放量、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COD、石油类、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废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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