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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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3
•【字号】兰政办发〔2016〕215号
•【施行日期】2016.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试
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试行)
为加快兰州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兰州市交通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办法。

一、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建设部门依据《兰州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布局规划》,在充分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国土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对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分批次向社会公示,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停车设施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式供地,成熟一批,办理一批。

二、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手续(包括自有土地)后,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然后由建设部门召集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城管、交通、生态、质监、人防、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地下管线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或方案审查联席会议意见单,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审批手续。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后投入使用。

三、单独选址新建的停车场、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等城市停车设施,按照《兰州市建设项目模块化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流程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三层及三层以下),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在不影响消防通道的情况下,由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临近主次干道的需报规划部门审查设施外立面。

五、新建商业、办公、公共建筑等配建的停车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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