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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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307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申遗工程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3]2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应按照有关时间进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确保在维护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中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和标识系统部分,并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护展示部分
1. 所报方案对地面遗存进行标示展示的数量过多,应按照有关时间进度要求,根据前期考古工作成果,选择考古工作较充分、形制清晰、可视性较强的少量遗存进行展示。

应注意区分、标示出不同时期的遗址,并对标示展示台面进行适当处理,避免过于规整、生硬。

对于前期工作尚不充分的遗址,暂不实施展示工程。

2. 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考虑对少府、中央官署或椒房殿遗址汉代建筑的局部结构进行模拟展示,便于观众理解遗址。

相关展示设施应具可逆性,不得损害遗址本体。

考虑到遗址保护的要求,土遗址不宜进行视窗展示,可对保存状况较好的砖石质遗存进行视窗展示;视窗设计应满足后期维护的需要,安装可开启窗扇,并确保质量。

3. 天禄阁遗址南侧窑洞应回填,并尽可能缩小外侧土坯加固体体量,满足遗址结构稳定性要求即可。

4. 在考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对南城壕遗址进行大规模复原展示,可在遗址现有植被的基础上,做出标识说明。

5. 进一步核准南城垣、西城垣的保护措施。

6. 在清除遗址占压物、垃圾后,应对沧池遗址进行现状保护,采用尽可能简洁的形式对遗址边界做出标识。

7. 进一步简化遗址围栏的设计,减小密度。

(二)关于标识系统部分
1. 在对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展示方案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对标识系统方案做相应的调整。

进一步简化标识系统设计,减少标识牌数量,部分名称标识牌与说明标识牌可考虑合并。

2. 可根据遗址的类型、特点等,加强标识牌造型设计的系统性,强化未央宫遗址与丝绸之路整体的关联。

部分引导类标识应考虑与灯具、座椅等设计相协调,并与相关方案设计进行衔接。

3. 补充各类标识牌长、宽、高等详细信息。

应进一步缩小标识牌体量,避免对遗址及其历史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4. 少府、中央官署和椒房殿遗址的标识牌,应加强对考古发掘和出土文物信息的说明。

5. 主要入口标识牌的设计应与入口的整体设计相协调。

6. 进一步细化标识牌材料、做法说明,明确入口处土黄色喷砂饰面标识牌的基底材料。

进一步优化材料选择,避免不同材料形成强烈反差。

7. 进一步论证斜置悬空说明牌的安全性,确保遗址、游客安全。

三、暂不同意所报方案中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监测、绿化工程、游客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部分内容。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关于监测部分
1. 进一步明确监测对象及要解决的问题。

应根据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监测措施。

2. 进一步厘清监测内容,对天禄阁南面崖体的稳定性、遗址的水土流失或风化速度、视窗展示遗址的变化程度、游客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监测。

3. 细化各项监测措施的具体技术手段。

4. 明确监测设施的分布情况和安装方式,说明其对遗址及其环境的影响。

监测设备应以无线为主,确须使用有线设备时,线路布置、架设应与其他管线铺设同步进行。

5. 明确开展监测工作的人员、机构和措施保障。

6. 重新核算经费预算。

7. 根据上述意见编制专项监测方案,另行报批。

(二)关于绿化工程部分
1. 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近期绿化工作,应充分考虑申遗时间进度要求,在立足于遗址现有植被的基础上,做必要的调整,避免园林化和人工化倾向过重。

2. 应根据考古工作成果,核定确需移除根系较深、危害遗址的植物范围,并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浅根系、对遗址无害的植物,可予以保留,并做必要的修整。

3. 利用植物对遗址进行展示,应充分说明必要性和历史依据。

植物品种的选取可参考考古工作结果和历史文献。

4. 应明确乔木、灌木与遗址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避免植物根系破坏遗址。

南部城垣遗址周边不宜大量种植植物。

5. 考虑到后期维护的难度,不应大面积种植人工草坪。

6. 重新核算工程规模和经费预算。

(三)关于游客服务设施部分
1. 根据遗址展示工程调整情况,尽可能减少游客服务节点的数量。

在不影响遗址安全及历史风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

2. 游客服务设施建筑屋面应做相应处理,以淡化对遗址景观的影响。

3. 确需新建的游客服务设施,应进一步细化设计说明和图纸,明确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并补充相应的图纸,包括选址与遗址的关系图等,另行报批。

(四)关于基础设施部分
1. 应根据保护展示、绿化等工程调整情况,对基础设施工程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应合理统筹,严格控制工程量,尽可能减少对遗址的干扰。

2. 进一步研究路网系统,尽量符合未央宫规整的形制。

应依照经过批准的考古工作计划,尽快对重要路段、节点实施小规模发掘,以辨析不同时代的道路,确定路网格局和路段宽度。

3. 应细化地表排水系统的高程设计,充分考虑其可能对遗址产生的影响。

4. 应大幅减少人工灌溉设施。

5. 考虑尽可能将遗址南面停车场南移。

6. 三级路铺装应考虑选用干预更小的铺地材料。

7. 道路、电力、给排水等工程应协调同步施工。

施工前应与考古工作人员核实施工地点和动土深度,施工过程中应有考古工作人员现场配合。

8. 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通讯设施,调整影响遗址安全的通讯设施,应提出明确的布设要求。

9. 应重新核定经费预算。

10.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计方案,应补充必要的图纸,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深化、修改和完善。

我局原则同意的保护展示和标识系统部分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核准后的方案应报我局备案。

我局未同意的遗址监测、绿化工程、游客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部分,应按要求另行报批。

五、请切实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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