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9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涉税相关法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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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七章物权法
【知识点】物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中的物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物质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

(2)可支配性,即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或控制。

(3)可使用性,即可供民事主体使用,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需要。

(4)特定性,即物须能够被特别认定,以使权利人得以对其予以支配。

(5)独立性,即物须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

(6)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

(二)物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

A.流通物
B.动产
C.特定物
D.不消耗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限制流通物
与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知识点】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

3.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二)物权的特征
【链接】物权与债权
(三)物权的分类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从物权人的角度来说,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知识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
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

3.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

4.恒久性或永久性。

5.弹力性。

所有权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所有权的类型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所有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知识点】共有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权利主体:两个以上的人
客体:是一项特定的财产
性质: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二)种类
【知识点】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征:
(1)是限定物权;
(2)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其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注意】地役权除外。

(4)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知识点】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
限定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3.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
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
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所以选项A错误。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选项B错误。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

所以选项
D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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