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立即开展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立即开展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
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立即开展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属涉煤相关企业:2011年8月3日,省政府召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决定从8月10日至11月1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制定下发全省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煤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就全省煤矿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
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

针对我省今年3月以来的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他涉煤相关企业、各类煤矿,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迅速行动起来,把煤矿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煤矿专项行动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行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此次煤矿专项行动
重点排查治理通风瓦斯、水害、顶板管理和机电运输等方面的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提前行动起来,开展排查自查工作。

一是要围绕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突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二是要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二是要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强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加快煤矿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三化”建设。

(三)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规定,坚决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带头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落实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的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将“打非治违”的各
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对“打非治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今年以来开展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

对发生事故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彻底关死关实;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除要追究矿主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