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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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25
•【字号】丽政办发[2003]11号
•【施行日期】200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
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狠抓服务”年,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督查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丽江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开展督促检查的工作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紧紧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和中心工作进行,切实推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丽江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授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要努力贴近市政府领导的工作思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有步骤地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不断探索督查工作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加大主动查办的力度,逐步做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首长重要批示件的落实。

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上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市需要贯彻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转来的督查件、批办件;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重要批办件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办的信访件;
(八)其他需本级政府承办的上级批办件。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工归口,合理分流”的办理原则。

(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主要负责综合性督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督查汇总和编发《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

(二)市政府全会、市长办公会、市长主持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长批示,需要督查和反馈办理情况的,由综合科、信息督查科负责分解立项,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信息督查科负责反馈办理情况,并通过《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批示,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由对口秘书科室负责立项交办,反馈落实情况并抄送信息督查科。

(四)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对口秘书科室负责立项交办,反馈落实情况并抄送信息督查科。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转来的督查件、批办件,上级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办的信访件,上级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重要批办件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他需本级政府承办的上级批办件,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由信息督查科办理并负责反馈。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六条围绕中心原则。

开展督促检查,必须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使督促检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市政府的工作大局。

第七条领导授权原则。

市政府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授权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实话、报实情;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带全局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

第九条注重实效原则。

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促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

着重在推动市政府决策的落实上下功夫。

要突出重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第十条勇于创新原则。

要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思想,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拟办、立项、
交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档等步骤。

(一)拟办送审。

凡需督查的各项工作内容,市政府办有关科室应及时提出督查拟办意见,送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审定。

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立项交办。

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有关科室应及时到信息督查科立项登记,并拟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办理。

立项登记应写明收办时间、来文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

(三)及时催办。

督查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凡重要的督查事项或急件、要件应及时催报。

到期未办结的,要进行督促检查,重新提出办结时限。

(四)反馈报结。

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按督查内容与业务分工,由有关科室分别收集、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性书面材料送信息督查科,由信息督查科以《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的形式报送交办单位。

对其中已经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提出办结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存档。

第六章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

采用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或登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

对某一重大决策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项督查。

(三)全面督查。

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四)跟踪督查。

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以便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首办责任制。

首办单位应按督查事项的要求,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责任。

首办责任人要组织落实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立项跟踪督查制。

对立项督查的事项对外交办后,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并加强催办,确有必要的组织实地督查。

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以便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了解掌握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对某一重大决策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调查研究制度。

凡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科室要区分情况,根据轻重缓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难点和症结问题,经过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后的落实和再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反馈制度。

凡是公文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查报。

第十七条汇总通报和奖惩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中和年末要将市政府交办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汇总,并通报反馈各地各部门。

对督查工作搞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督查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要与首办责任人和有关督查人员的实绩挂钩,把督查事项的完成率作为考核的指标。

对督查工作有力,措施得当,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不力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规范公文格式。

督促检查事项的立项权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

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对外交办时,统一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办理通知》格式。

各科室使用该格式时,交由信息督查科登记、编号、分送、存档。

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的反馈,一般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格式。

各科室凡是需要向市政府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情况时,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交信
息督查科登记、编号、分送、存档;重大事项的督查办理落实情况,需向省委、省政府反馈的,以丽江市政府文件上报。

第八章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负责提出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及报审工作。

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

拟办意见提出后,接立项权限报请领导同志审批。

第二十条负责承担督查事项的登记、转办、催办、反馈、报结、汇总统计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做好上报督查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督查工作人员必要的知情权。

可列席参加市政府全会、市长办公会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督查人员一定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督查事项方面的处事权。

必要时,可交办特派任务,委托调查督促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督查人员应充分了解领导决策意图和工作思路,把握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同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

第九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为了适应本届政府新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全面提升督查工作的整体效应,形成抓督查、促落实的合力,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的督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3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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