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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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7.26
•【文号】汇发[2004]79号
•【施行日期】2004.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
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7月26日汇发[2004]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黄金进口付汇及核销行为,简化商业银行黄金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现就商业银行黄金进口付汇及核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营黄金进口业务中用以申请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名称,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名称”栏内所填名称一致。

二、对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已存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且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人
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据,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购付汇。

办理黄金进口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核注、结案及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三、在办理黄金进口购付汇时,对于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或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购付汇业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结算方式”应填写为“其他”,交易附言应注明“黄金进口付汇”。

四、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口购付汇时,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函申请办理购付汇业务。

五、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于付汇后45个工作日内,按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外汇局核销专用联)”、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可不提供此单据)、电子口岸IC卡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外汇局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并将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

六、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口购付汇中的其他问题,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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