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储字[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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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储字〔2009〕2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号),为做好我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市、县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同时,要不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以及责任、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一)各市、县要在5月底前完成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厅备案。

要加强与市县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市县财政预算计划。

进一步明确市、县、区(镇)、乡、村防灾责任人及其责任,确保基层防灾工作的普及和应急抢险措施的落实。

(二)各市、县要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重点检查人口密集的城镇和中部山区的村庄、交通干线、矿山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点,要向当地政府提出避险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并认真做好灾情月报、速报、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反馈工作,做到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

(三)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在5月底前对我省今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对自然因素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范围、发生时间等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将分析结果报送我厅;积极配合市县局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的合作,探索更为先进的预报方法,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精度;加快省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省、市、县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群测群防是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灾措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巡查、有监测和经费保障等“十有县”建设。

各市、县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群测群防效率和水平。

特别沿海市县要警惕台风带来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部山区市县要加强对高陡边坡、危岩的监控,严防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三、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必须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市、县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体系,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分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加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2009年中部山区市县要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一次,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可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提高市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机构及人员组织运行系统等等应急反应能力。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
2009年,我厅印发了2万套《海南省地质灾害避险应急手册》,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分发到乡(镇)、村委会和隐患点监测人手中。

要结合“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组织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面向有关部门单位、厂矿企业、农场、学校、农村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维护地质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储字[2008]53号)要求,加大对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预登记、备案登记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工作。

今年5-6月,我厅将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

六、认真监督、抓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
对2009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项目的市、县要按照我厅委托要求,把好施工队伍选定、工程质量监理和资金使用安全关,保证项目及时竣工验收,发挥作用。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将作为对市县局领导年终考核指标之一,各市、县要切实加强汛期防灾各项措施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并于11月15日前将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上报我厅储量处。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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