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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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1.02
•【文号】工商标字[2006]202号
•【施行日期】2006.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
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工商标字[200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是两岸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中指出:“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问题,事关广大台湾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切实解决”。

今年10月17日至24日,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海研中心与中国国民党国政研究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系列活动在大陆成功举办,达成了多项共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大陆有关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协助台湾农民在大陆创业等多项举措,“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现就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标注册保护,维护台湾农产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报告会等方式,积极引导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二)在商标审查、异议裁定和争议裁定中保持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感,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台湾农产品知名商标的行为。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台湾农产品商标审查进度,尽力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二、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保护台湾农产品商标权。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 [2006]172号)要求,以查处虚假标示产地、虚假广告宣传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商标管理、公平交易、广告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引导消费者提高对“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的鉴别能力,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不断提高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整体执法效能。

(三)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加大对台湾农产品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以及台商反响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要切实做好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促成与台湾相关部门和台资企业构建稳定有效的两岸商标保护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做法,介绍典型案例,加深了解,增进共识。

三、加大涉台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适当渠道,向台湾人民及时通报台湾商标在大陆的注册和保护情况,宣传大陆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促进
农民增收方面的成功经验。

四、加强信息和案件报送制度。

各地要对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单独统计,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凡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保护驰名商标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案件,处理机关应当在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辖区涉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等情况认真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只要是对台湾农民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两岸农业交流有利的事情都要积极做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台湾农产品商标权,维护好台湾农民正当权益,维护好大陆市场的信誉和形象。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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