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
本章学习要点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组织方式及其内容,介绍了我国在地区经济组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应达到以下目的与要求:
1.了解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特点、组织方式。
2.掌握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内容。
3.重点掌握我国在地区经济组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一节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及发展趋势
一、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含义
要探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内涵,必须首先要考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在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中,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尚没有明确的定义。
正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指出的:在日常用语中,一体化被定义为把各个部分结为一个整体。
在经济文献里,“经济一体化”这个术语却没有这样明确的含义。
一方面,两个独立的国民经济体之间,如果存在贸易关系就可认为是经济一体化;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又指各国经济之间的完全联合。
也就是说,就广义而言,经济一体化是指世界各国经济之间彼此相互开放,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体的过程;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经济一体化是指参与国为了共同利益而让渡部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由参与国集体行使这部分主权,实现国际经济调节的经济组织。
就合作的程度而言,经济一体化既指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联系如贸易关系,也指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完全的经济联合。
显然,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学上的地区经济一体化只是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
具体到地区经济一体化本身的内涵,经济学界也存在许多分歧。
现把一些观点归纳如下。
有的学者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若干国家联合成一个更大的经济体,在成员方之间保持特殊的关系。
有的学者把地区经济一体化表述为整体内部各个部分的联盟,是利益相近的国家之间的联合,它包含着取消属于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歧视性措施,必然导致货物销售的自由市场以及资本、劳动统一市场的建立。
有的学者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数个国家在货物、资本、劳务等生产要素方面的联合过程,通过一体化,成员方之间实行政策协调,采取措施加强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取得共同的好处。
有的学者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体化和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以及成员方之间的自由贸易。
有的学者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通过共同的商品市场、共同的生产要素市场,达到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和自由流通,以及成员方之间的自由贸易。
有的学者认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一个消除国际贸易、收支和要素流动限制的过程。
它必然导致的结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民经济体联合成一个地区贸易协定。
上述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中也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第一,地区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国民经济体之间联合而成的更大的经济区。
第二,地区经济一体化实行内外有别的歧视性政策,即“对内自由,对外保护”。
第三,经济一体化既被定义为一个过程,又被定义为事物的一种状态。
作为一个过程,它包含着旨在消除不同国家经济单位之间的歧视;作为事物的一种状态,它表示各国民经济之间不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给地区经济一体化下一个自己的定义: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实行的某种程度的经济联合或共同的经济调节。
要准确把握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把地区经济一体化同一般的经济一体化区别开来。
从内涵上讲,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这种经济一体化既可能是若干国家范围内的,也可能是世界范围内的。
而地区经济一体化只是局部范围内的,即若干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如我国的“长三角”经济区一体化。
从外延上讲,地区经济一体化只是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除了地区经济一体化之外,经济一体化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世界经济一体化,即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
其次,既要静态地把握地区经济一体化,又要动态地理解地区经济一体化。
即地区经济一体化既表示成员方之间某种程度的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状态,也可视为成员方经济之间不断趋于一体化的一个过程。
我国长三角经济区在实现一体化的过程中是以人才、质检和交通等方面的互通为前提的,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在逐步地调整其内容。
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
按照贸易壁垒的取消程度来划分,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通常有以下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是指在成员国之间通过签订协定,对相互之间全部或部分商品的进口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
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松散组织,因此有的学者并不把它看作是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种形式。
1932年英国与其帝国成员建立的“帝国特惠制”以及1967年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就属于此种类型。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通常是指成员国之间通过自由贸易签订协定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它的基本特征是成员国之间彼此取消了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得商品在经济集团内部实现了自由流动。
由于自由贸易区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共同关税,因此,不同成员国的对外关税差别很大,这就为非成员国的出口避税提供了可能。
因为原产自非成员国的商品可以通过先进入自由贸易区中关税降低的成员国,然后再转入关税较高的成员国的办法来逃避较高的关税。
自由贸易区需要制定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是非常严格的。
例如,一般规定只有商品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50%以上才能享受免税待遇,有的商品甚至被规定只有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60%以上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3.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是指成员国之间在完全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对外统一的关税税率而结成的同盟。
二战后建立的比荷卢经济联盟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属于此种类型,它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4.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CM),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在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同时,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一体化组织。
欧洲共同体在1970年时接近此阶段,南方共同市场目前也基本实现组建共同市场的目标。
5.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EU),是指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并且还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以至整个国民经济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经济实体。
如目前的欧洲联盟,它是惟一达到这一标准的区域性经济集团。
6.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高阶段。
在这一阶段,成员国内部各国在经济、金融和财政等方面均实现完全统一,国家的经济权利全部让渡给一体化组织的共同机构,各成员国家不再单独执行经济职能,仅具有政治、军事意义。
欧盟制定的发展战略就是要实现完全经济一体化,然而这一目标要真正实现还有很多困难,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成员国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越来越大,实现这一目标的难度也将不断加大。
按照参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分为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
水平一体化是指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之间结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即成员国都是发达国家或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组织,如欧盟、南共体和东南亚联盟等;垂直一体化则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结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结成的一体化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
三、世界上主要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
1.亚太地区
(1)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①APEC组织的成立。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亚太地区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克访问韩国时提出“汉城倡议”,建议召开部长级会议,以讨论加强亚太经济合作问题。
经与有关国家磋商,首届部长会议于1989年11月6日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这标志着亚太经合组织的正式成立。
中国于1991年3月正式成为该组织成员。
②组织的宗旨与目标。
APEC的宗旨和目标为“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以增强亚太地区经济的活力和一体化。
③组织的成员。
亚太经合组织由21个成员体组成,它们是: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和越南。
④组织的运作。
APEC主席的职责由其成员轮流承担。
APEC的运作管理程序通过贯穿一年的一系列部长会议和官员会议来实现。
每年的高峰是一年一次的APEC各经济体领导人非正式会议,APEC领导人们聚会在一起共同回顾APEC一年来的工作进展,议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APEC的第一届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于1993年在美国的西雅图召开。
此后,1994年在印度尼西亚的茂物,1995年在日本大阪,1996年在菲律宾马尼拉,1997年在加拿大温哥华,1998年在马来西亚吉隆坡,1999年在新西兰的奥克兰,2000年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2001年在中国上海,2002年在墨西哥,2003年在泰国,2004年在智利。
APEC领导人会议在每年的年底举行,而各部长会议也在当年之中举办。
APEC高官会议是APEC 的协调机构,每年举行3~4次会议。
APEC财长会每年举办一次,讨论区域内金融市场问题。
APEC 的各个专业部长会议也定期举行。
APEC的教育、能源、环境、科技、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电讯、交通以及妇女事务等部门的部长与会商讨问题,在各自的相关部门推进APEC的倡议活动。
⑤组织取得的成就。
APEC成立以来取得的成就体现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三个方面。
第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
1994年11月在印尼茂物年会上,通过了标志着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重要成果的《茂物宣言》,宣言提出了实现APEC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即发达成员不晚于2010年,发展中成员不晚于2020年完全实现统一目标。
茂物会议还通过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非约束性投资原则》。
1995年11月在日本大阪通过了《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使APEC 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目标有了保障。
《大阪行动议程》提出了实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目标的9项原则、15个具体领域及其集体行动计划和总的执行框架。
各成员则宣读了《首次投入》方案,
并于1996年起施行。
1996年在菲律宾宿务召开的APEC高官会议上,各成员分别提交了实施自由化的单边行动计划,并列出了2000年、2010年和2020年以前将采取的措施和大致计划。
同年11月的马尼拉会议上,这些计划得以正式公布,并于次年起施行。
第二,贸易和便利化方面。
1994年11月在印尼茂物年会上,批准了授权在贸易和投资委员会下设立标准与合格认证分委会以及海关手续分委会,以求在建立APEC海关数据信息联网系统,规范和简化成员间通关程序,促进商品技术标准和规定的统一化等方面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在改善海关程序方面进展很快。
APEC的各个成员就商务便利化在改善海关程序、促进商品技术标准化、简化投资手续、协调商业法规和竞争政策、方便国际旅行等方面做出了不少单边努力。
第三,经济技术合作方面。
1995年11月的大阪会议通过了落实《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该议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二部分为经济和技术合作并列出了实施合作的13个具体领域,把经济技术合作放在与自由化并行和同等重要的位置。
1996年11月的马尼拉会议发表了《APEC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框架宣言》,确立了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指导原则、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经济技术合作的主题及优先领域,为21世纪亚太经济技术合作奠定了基石。
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在中国上海举行了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及第9届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会议就进一步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进程,加强APEC在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以保证本地区的人民从全球化和新经济中均衡受益进行了讨论,并决定通过宏观经济对话与合作,努力为亚太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2)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
其成立于1967年8月8日,其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现成员国有10个,即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东盟的成立主要是出于政治与安全的目的,因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在推动区域贸易合作方面都没有太大进展。
1992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决定推动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然而由于各成员国降低关税的步伐不一致,导致这一计划一再延期。
近年来,东盟内部关税数次削减,从1993年的12.76%降至2001年的3.85%,同时东盟的6个老成员国,即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印尼和新加坡,初步决定在2010年率先实现互免关税。
预计2015年,所有成员国将实现贸易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关系非常紧密,是10(东盟10国)+3(中、日、韩)框架的主要国家之一。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与东盟之间的合作,双方的经贸关系发展势头强劲,中国——东盟对话框架内各个机制运转良好。
2001年11月,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达成协议,准备在今后10年内成立自由贸易区,这必将给东盟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欧洲地区
(1)欧洲联盟(EU)。
①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
1951年4月,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于1952年7月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两个条约,总称《罗马条约》。
这两个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议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成立,这些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建立。
到196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②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扩大。
欧洲经济共同体最初只有6个成员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正式加入欧共体。
此后,在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的正式成员;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正式加入;1995年1月1日,芬兰、奥地利和瑞典正式加入;2004年5月1日,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到目前为止欧共体一共有25个成员国。
另外还有一些联系国,如土耳其等都在积极申请加入。
③关税同盟。
首先,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共同体应从1959年1月1日起,分三个阶段减税,于1970年1月1日完成,事实上,共同体六国之间在工业品和农产品方面的关税消除分别于
1968年7月和1969年1月提前完成。
其次,在取消内部关税的同时,共同体六国开始对非成员国的工业品和一部分农产品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
以六国原对外关税率的平均数作为共同关税率,分阶段进行调整,这项工作于1968年7月1日完成。
共同体的税率设置为五栏,即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遍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
④共同农业政策。
为了保护共同体内部的农业生产和发展,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于1961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该政策保证了市场上农产品的可获利价格,并保护集团内部市场不受外来竞争的影响。
(2)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
为了对抗欧洲经济共同体,在英国的倡导下,1959年6月,欧洲所谓的“外部七国”,即奥地利、丹麦、英国、挪威、葡萄牙、瑞典和瑞士七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计划草案》,1960年1月七国签订了《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公约》(也称《斯德哥尔摩公约》),1960年5月公约生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立。
添加时间冰岛与列支敦士登加入该联盟,英国和丹麦在1973年1月1日退出联盟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芬兰于1985年成为正式成员,1995年芬兰、奥地利和瑞典退出联盟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
目前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共有冰岛、挪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4个成员国,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该联盟的宗旨是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非农业品贸易中的壁垒,促进经济发展、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根据《建立欧自由贸易联盟公约》的规定,联盟成员国自1960年起在10年内分9次逐渐完成直至完全取消成员国间工业品贸易的关税和数额限制。
实际上,到1961年底成员国间的出口限额就已取消,成员国间的免税和取消进口限额也于1966年底实现。
由于联盟的力度较弱,因而联盟与欧共体签订了《欧洲经济区条约》,共同成立了欧洲经济区。
(3)经济互助委员会,简称“经互会”。
它是战后苏联为了与欧盟进行经济对抗,加强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合作,于1949年1月,由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六国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会议组织成立的。
以后,蒙古、东古巴和越南相继加入,(阿尔巴尼亚于1949年2月加入,1961年12月停止参加活动)经济互助委员会成为拥有10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经济互助委员会总部设在莫斯科。
经互会的宗旨是,通过经济互助、技术合作和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它从一开始就强调在生产方面的结合,努力实现各成员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实行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是要求加速过渡到“生产、科技、外贸、财政、金融和信贷关系的一体化”,最终实现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全面一体化”,建立所谓社会主义的“大家庭”。
经互会就其所规定的目标及成员国让渡给一体化组织的权力来看,无疑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组织,而且这也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唯一的一个完全由社会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体化组织,但是其组织的核心是苏联,因此,随着苏联的解体,经互会也不得不于1991年宣告解散。
3.美洲地区
(1)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①美加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和加于1965年拿大签订了双边汽车协定,对两国间的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汽车零部件贸易完全实行免税,之后于1986年5月双方就签订《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开始进行正式谈判,1988年双方签署了该协议并从次年开始正式生效。
该协定不仅涉及关税减让问题,也对非关税壁垒的撤除、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能源、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都作了规定。
自协议生效后,两国经济贸易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双边贸易额从1987~1988年的1420亿美元增加到1989~1990年的1710亿美元。
②北美自由贸易区。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与顺利实施,使得美国与墨西哥产生了开展双边自由贸易的愿望,并于1990年正式开始就签订自由贸易协议问题进行接触,之后加拿大提出要求参加美墨谈判,三边谈判于1991年6月正式开始,并于1992年8月达成协议,协议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因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继承和发展,主要内容有:
第一,降低与取消关税。
北美自由贸易区计划在15年内取消所有的关税和进口限制,实现资本、
货物的自由流动。
鉴于某些商品的敏感性,关税减让表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在三国9000种商品中,约50%商品的关税立即取消,15%的商品的关税在5年内取消,其余的大部分商品的关税在10年内取消,少数商品的关税在15年内取消。
另外,由于墨西哥的经济相对落后,因而三国的自由化时间表也有长有短。
第二,开放金融市场。
为了与美、加保持同步,墨西哥将在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
成员国还一致同意给予所有的北美金融公司以国民待遇。
第三,放宽对外资的限制。
墨西哥将改变其对外国投资的许可限制,在大多数领域,平等对待美、加公司,从1996年起允许外国设立独资企业,拥有100%的所有权;同时,美、加也将进一步放宽对墨西哥资本的限制,允许它在大多数领域进行投资,并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
第四,其他方面。
协定对电信业作了专门规定,对美加协定中未曾涉及的陆地运输和特种航空服务也作了安排;协定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首次在贸易协定中加了环保条款;为防止第三国商品经由墨西哥进入美加市场,协定还制定了严格限制性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小汽车、轻型面包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设备的区内比重不得低于62.5%,大部分纺织和服装只有用区内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才能享受区内优惠等具体实施细则。
③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筹建。
1994年12月10日,美洲34个国家的领导人在美国的迈阿密签订协议,同意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并将2005年确定为完成谈判的最后期限。
在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原则宣言》中,确定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发展与繁荣伙伴关系”,通过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促进社会与经济的繁荣,就在2005年前贸易和投资障碍的逐步取消列出时间表。
(2)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
它是中美洲五国组成的发展中国家区域性经济组织。
1960年12月13日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和危地马拉在尼加拉瓜首都马那瓜签订了《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条约》,通称《马那瓜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3日生效。
1962哥斯达黎加也签署了该条约。
上述五国于1962年8月2日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何塞签订建立中美洲共同市场协议,中美洲共同市场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危地马拉首都危地马拉城。
美洲共同市场的宗旨是促进中美洲的经济一体化,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逐步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统一对外关税,最终实现地区贸易自由化,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
中美洲市场建立后,各成员国之间逐步取消关税壁垒,实行统一对外关税。
到1969年区域内已给予95%的关税项目以自由位,各成员国之间基本实现关税互免,在对外贸易方面,该地区的98.4%的商品实行统一的关税。
但是由于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尼加拉瓜内战以及外债负担沉重,成员国为维持贸易平衡、节省有限的外汇,破坏了共同关税制度,使地区贸易逐年大幅度下降,共同市场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各国之间厅贸易壁垒。
战争结束后,各国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加快了区域经济合作。
在1993年,共同市场的第14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条约》,计划成立自由贸易区,并且创建了中美洲经济一体化银行,为合作区内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3)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也叫南锥体共同市场。
它是根据1991年3月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订的《亚松森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原始成员为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后又增加了智利和玻利维亚两个联系国。
它是仅次于欧洲联盟的全球第二大关税同盟,也是目前惟一的一个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同盟。
根据《亚松森协定》,在1991年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成员国以每半年减低7个百分点的速度将区内关税降为零,同时于1995年1月1日起,对85%的进口商品实行税率为0~20%的统一对外关税,另外,15%中的大部分在2001年纳入共同对外关税,剩余的小部分将在2006年实行,即在2006年完全实现关税同盟。
同时,同盟还充分考虑到了成员国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巴拉圭和乌拉圭作了区别对待。
阿根廷和巴西在1994年12月前实现零关税,而巴拉圭和乌拉圭推迟到1995年12月。
2000年6月在共事六国经济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联席会议上签署了于1995年3月份启动共同确定物价指数、财政指标以及公共债务等经济指标,加快一体化进程的协议。
(4)安第斯共同体(CAN)。
1969年5月,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六国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那签署《安第斯条约》,正式成立了安第斯集团,总部设在秘鲁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