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服务过程控制程序-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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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的内容和要求,通过按设计提供的有关信息和产品实现策划的安排,使产品得以实现,并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新产品试制、批产品生产、和其它经营调整中的人、机、料、法、环境和检测提供的策划、控制和管理的要求,确保生产在受控条件下有序、高效地进行,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

3 职责
3.1制造工程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安排及生产中设备、工艺装备的管理和生产准备、过程的监控,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3.2 研发中心负责研发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策划、编写工艺文件,确定关键、特殊过程并标识。

3.3 质量管理部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及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3.4 行政事业部根据生产方案的需求,负责人员的配置、培训并进行资格确认。

3.5 采购部负责生产和服务中原料的采购和控制。

3.6 市场部负责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与顾客的沟通、协调和售后服务等。

4 要求
4.1 过程的策划
根据顾客要求、设计文件规定,研发中心组织策划生产和服务过程的评审,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产品的质量目标、质量保证大纲等等),制造工程部编制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

4.2 过程的确认
4.2.1 根据设计文件和公司产品实现过程的特点,确认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

4.2.2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测量加以验证、产品质量需进行破坏性试验或采用复杂、昂贵的方法才能测量或只能进行间接监视时,为特殊过程。

按《特殊过程确认表》对特殊过程实施确认,并进行工艺鉴定(评定)。

4.3 过程控制
4.3.1 工艺文件的控制
a、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计文件(图纸)、工艺文件(图纸)应正确、完整、统一,现行有效。

b、工艺过程经策划并确认后,制造工程部组织制订工艺方案、编制工艺规程或守则等相应工艺文件,规定监控的产品质量特性、工艺参数的范围和操作方法的要求,对合适的设备、人员资格、工作环境、过程参数、采购产品、在制品、最终产品的控制以及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提出要求。

按规定要求完成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的编制。

c、质量管理部依据工艺文件组织过程检验和试验,特殊检验方法依据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标准组织编制检验规程。

d、制造工程部组织编制设备、工艺装备的使用操作、维护程序及工艺装备的检定要求。

e、生产和服务提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经确认和审批,在正式用于生产和服务提供前,应通过对样件试加工的验证和首件的确认并履行批准手续。

计算机软件的控制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执行。

4.3.2 人员的控制
a、过程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按岗位要求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人员资格的鉴定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执行。

b、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必须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进行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

4.3.3 设备、工装的控制
a、使用与产品特性精度要求相适应的设备,确保设备能力能满足过程的要求。

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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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殊过程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组织验证或鉴定,所使用的工艺装备按规定组织周期检定,设备、工艺装备、测量装置应有使用标志。

c、设备、工艺装备控制应按基础设施、设备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4.3.4 采购件的控制
a、所用的采购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

b、使用代用器材时应确保其性能要求不低于所代用的器材要求并经副总经理审查和批准,对于涉及关键或重要特性的器材代用应征得顾客的同意。

4.3.5 工作环境的控制
当产品特性形成的过程受环境条件影响时,应对其工作环境条件进行控制。

作业环境的控制按《作业环境管理办法》执行。

4.3.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获得和使用符合生产、服务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根据被测量的产品特性的要求,选择其测量精度能满足产品要求的装置。

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按《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执行。

4.3.7 工序的控制
a、制造工程部编制工艺文件,在生产前对生产工艺准备情况组织检查。

b、操作人员应按工艺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填写《产品工序流转卡》,通知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流转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与防护措施。

c、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而可能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时,需研发中心对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确认。

d、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发现问题的部门办理处理手续,具体按《信息与沟通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4.4 监视和测量
4.4.1 提交专检的产品,应是自检合格的产品,记录要完整规范,数量要帐物相符。

4.4.2 对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过程的输出满足规定要求。

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控制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执行。

4.4.3 产品应经过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并且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放行和交付服务。

在特殊情况时必须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应得到顾客的批准,产品才可放行。

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控制按产品防护相关制度及《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执行。

4.4.4 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首件作出标记。

首件产品的控制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4.4.5 工艺文件中应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项目、内容、方法、工艺参数、环境条件、记录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并填写《特殊过程工艺参数连续记录表》。

特殊过程工艺参数的变更应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后纳入工艺文件管理。

4.5 记录的要求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记录应能为产品的实现和过程的控制提供证据。

4.6 过程再确认
对过程能力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再确认,公司规定再确认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

当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操作人员以及过程的方法和接收准则发生变更、停工时间过长时,应重新进行确认。

5 相关文件
RS-QP8.0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RS-QP8.0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RS-QP6.02《信息与沟通控制程序》
6 支持性文件
《特殊过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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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能力管理办法》
《作业环境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RS-QR7.04-01《特殊过程工艺参数连续记录表》
RS-QR7.04-02《产品工序流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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