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保、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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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保、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5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于红涛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于红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文保;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文保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文保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汉生
【代理律所】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文保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未被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宛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废止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未被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宛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所称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问题。

其一,被征收区域位于南阳中心城区,因历史原因,在征收决定范围内零散地存在着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对这些土地使用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减损上诉人的相关权益;其二,上诉人并未就涉案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相关诉讼,且上诉人亦主张,对房屋的征收方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涉案房屋给予合法、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被征收人与宛城区政府未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在通知被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进行选取评估机构未能成功的情况下,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取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符合规定。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入户测量的过程中,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先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

而按照通知的时间,评估机构未能对上诉人的本案涉案房产进行入户查勘,致使查勘结果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
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即便如此,宛城区政府也已提交书面承诺,对被诉补偿决定未计入的建筑面积及室内装饰装修部份,另行据实予以解决。

该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评估机构对上诉人申请的复核也进行了相应的复核和说明。

综上,宛城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本案被诉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四)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将其三层以上未登记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仅仅补偿400元/平方米的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938号行政裁定文书认定,根据《南阳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三层及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宛城区政府按照4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符合该区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故上诉人主张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15:52
【一审法院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2月17日,宛城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明山路以西、新华路以南、仲景路以东、解放广场以北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未对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后因宛城区政府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2017年1月,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选定孔明路两侧、明山路以西区域城改项目房地产评估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
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2日,宛城区政府采取抽签方式选定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二级资质)作为涉案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2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选定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孔明路两侧、明山路以西区域城改项目评估单位"有关事宜的公示》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

2018年12月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通知,通知本案张文保在内的19户被征收户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配合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该通知以张贴形式公示,后因张文保未配合,评估机构未能对本案涉案房产进行入户查勘。

经组、社区、办事处三级认定,涉案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为189.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4.92平方米。

2019年4月15日,宛城区政府将本项目尚未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时点调整为2019年4月13日。

2019年4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解放广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的公告》对本案张文保在内的13户被征收户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5月8日,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涉案房产在评估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62018元,2019年5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张文保作出涉案房屋《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宛区房征告字(2019)60号。

2019年5月23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涉案房产估价报告和《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送达张文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5月27日,张文保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2019年5月28日,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于张文保的复核申请进行了复函,该复函由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6日送交张文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7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张文保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2019年7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交张文
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20年1月2日,张文保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宛城区政府做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另查明,截至本案一审立案之日,涉案征收区域大部分被征收户已与宛城区政府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并已搬迁。

【一审法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张文保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宛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其次,对张文保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被征收区域大多数住户与宛城区政府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已搬迁,宛城区政府因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在通知被征收区域内群众进行选取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抽签选取的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估价报告送达后,张文保申请了复核,评估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复核和说明,宛城区政府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价值估价结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补偿决定的作出事实清楚。

张文保称宛城区政府作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的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文保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文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的房产实际建筑面积是284.76平方米。

房屋评估未定论前做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征收土地是商业商务居住需要而非公共利益需要。

上诉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已经申请到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被上诉人做出的征收补偿无法达到上诉人被征收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更无法保障现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征收决定缺少前置程序条件。

征收公告以城中村改造项目套用国务院590号令适用法律错误。

征收公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过期限,应予废止。

评估机构选定违法。

补偿决定不公平公正。

综上,请求撤
销一审判决,撤销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张文保、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156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文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樊牛,该区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明东,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向鲲鹏,宛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文保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宛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文保,被上诉人宛城区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明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鲲鹏、宋汉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的行政行为:2019年7月10日,宛城区政府作出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张文保所有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经
现场丈量、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9.84平方米,三层房屋建筑面积94.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4.92平方米。

一、对张文保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宛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

结合本项目补偿安置政策,被征收人房屋安置面积、安置地点、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费用情况如下:(一)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明山路以西、新华路以南、仲景路以东、解放广场以北区域……。

(二)……。

综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置换安置房(住宅用途)189.84平方米,领取其他补偿、补助款项68483元。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情况如下:(一)……。

(二)……。

综合(一)(二)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补偿给被征收人842271元。

因被征收人未配合房屋征收评估现场查勘、室内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

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一审法院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2月17日,宛城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明山路以西、新华路以南、仲景路以东、解放广场以北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未对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后因宛城区政府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2017年1月,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选定孔明路两侧、明山路以西区域城改项目房地产评估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2日,宛城区政府采取抽签方式选定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二级资质)作为涉案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2日,南阳市宛城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选定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孔明路两侧、明山路以西区域城改项目评估单位"有关事宜的公示》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

2018年12月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通知,通知本案张文保在内的19户被征收户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配合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该通知以张贴形式公示,后因张文保未配合,评估机构未能对本案涉案房产进行入户查勘。

经组、社区、办事处三级认定,涉案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为189.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4.92平方米。

2019年4月15日,宛城区政府将本项目尚未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时点调整为2019年4月13日。

2019年4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解放广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的公告》对本案张文保在内的13户被征收户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采取张贴形式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5月8日,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涉案房产在评估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62018元,2019年5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张文保作出涉案房屋《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宛区房征告字(2019)60号。

2019年5月23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涉案房产估价报告和《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送达张文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5月27日,张文保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2019年5月28日,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于张文保的复核申请进行了复函,该复函由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6日送交张文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2019年7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张文保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2019年7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交张文保,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
证。

2020年1月2日,张文保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宛城区政府做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另查明,截至本案一审立案之日,涉案征收区域大部分被征收户已与宛城区政府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并已搬迁。

一审法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张文保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宛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其次,对张文保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被征收区域大多数住户与宛城区政府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已搬迁,宛城区政府因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在通知被征收区域内群众进行选取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抽签选取的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估价报告送达后,张文保申请了复核,评估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复核和说明,宛城区政府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价值估价结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补偿决定的作出事实清楚。

张文保称宛城区政府作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的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文保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文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的房产实际建筑面积是284.76平方米。

房屋评估未定论前做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征收土地是商业商务居住需要而非公共利益需要。

上诉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已经申请到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被上诉人做出的征收补偿无法达到上诉人被
征收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更无法保障现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征收决定缺少前置程序条件。

征收公告以城中村改造项目套用国务院590号令适用法律错误。

征收公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过期限,应予废止。

评估机构选定违法。

补偿决定不公平公正。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宛城区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补偿结果公平。

1.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

2.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均是按上诉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二倍进行置换的,同时不用补差价。

上诉人完全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综上,被上诉人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结果公平。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未被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宛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所称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问题。

其一,被征收区域位于南阳中心城区,因历史原因,在征收决定范围内零散地存在着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对这些土地使用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减损上诉人的相关权益;其二,上诉人并未就涉案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相关诉讼,且上诉人亦主张,对房屋的征收方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涉案房屋给予合法、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被征收人与宛城区政府
未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在通知被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进行选取评估机构未能成功的情况下,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取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符合规定。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入户测量的过程中,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先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

而按照通知的时间,评估机构未能对上诉人的本案涉案房产进行入户查勘,致使查勘结果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即便如此,宛城区政府也已提交书面承诺,对被诉补偿决定未计入的建筑面积及室内装饰装修部份,另行据实予以解决。

该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评估机构对上诉人申请的复核也进行了相应的复核和说明。

综上,宛城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本案被诉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四)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将其三层以上未登记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仅仅补偿400元/平方米的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938号行政裁定文书认定,根据《南阳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三层及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宛城区政府按照4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符合该区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故上诉人主张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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