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题库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目答案(张何莲,刘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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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和案例分析
I.同一动产错谋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比例清偿,根据物权法199条的规定, 同一财
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甲向银行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卬的房屋是先抵后租,所以卬乙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3.甲厂改扩错谋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不能为甲厂提供担保
4.甲向乙借款50房屋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笫61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所以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5•担保法规错谋该条款叫做禁止流质条款,买卖不破租赁条款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冇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 2006年正确该小牛应归甲所冇,但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第68条, 质权人
冇权收取质物所生的爭息,债权人收取孳息,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冇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
7•债务人不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该I办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实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而不是5年,5年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L1起5年内行使
&甲以自己错谋根据《物权法》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主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町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甲可以把汽车作价10万给乙,而禁止流质条款是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钱,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9.根据担保正确根据《担保法》笫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10.T与乙订苹果错谋乙不町以既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又请求卬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川。

乙请求卬返还定金4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这样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法院支持
II.张某向王错误李某在原担保范围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笫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笫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甲向乙借款10止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FI起3年
13.卬向乙借专利错误质押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登记ZU起生效
14.甲与乙签借款错误丙可以取得该车的所冇权,乙没冇质权。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自交付质
物之口起生效,甲未将该车交付给乙,所以质权不成立,乙不享有质权,而甲将该车卖给丙属于合法冇效的处分行为,丙取得了该车的所冇权,所以乙不可以向丙追偿
15.甲向乙借皇冠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笫61条,抵押物背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
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所以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16.在保证担错误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有先诉抗辩权②一般保证
与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都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17.甲向乙订购15正确根据《担保法解解》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甲乙约定5万元,实际交付2两万,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18.甲向乙借款20正确①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因为该房屋抵押耒办理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

②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口交付时成立, 因为该车仍为甲占有,没有交付,所以质权不成立
19.李某与甲错课乙银行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实现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自登记之FI起成立,因该抵押合同未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所以乙银行不能主张实现抵押权
20.甲购得一错误乙可以就3万元保险金和废车卖的5000千元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悄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贴金优先受偿
21.—般保证错课这种权利是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吋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耍求
22.定金标准错误根据《担保法》第9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不是主合同标的额的15%
23.甲以价值正确20万元的拍卖款,乙优先受偿10万,剩下的10万由丙受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的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24.某股份有错误该质权自登记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设立质权,质权自登记时生效
25.甲与乙签汽车正确乙不是该车的所有人,所以乙无权处分该车,既乙无权将该车出卖给丙,但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对该租赁物的质权
一.甲企乙企签买卖合同
1.可以因为内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2.内•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怎人保证,无先诉抗辩根据《担保法》笫19条,当事人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丁承担,丙不承担因为丁是书而同意,丙是口头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巧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英同意转让自己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要支付利息根据《担保法》笫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支付债券的费用
二・2008.1.1,甲企乙银行
1•有效不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等级Z吋设立,不动产抵押采用等级要件主义。

甲企业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该抵押冇权
2.不符合规定甲金业转让该办公楼应当取得乙银行的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火抵押权除外
3.乙银行能主张行使抵押权。

丙企业代替甲企业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内企业就能获得
办公楼的所有权
4.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担保物的费用。

5.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已经超过主债权诉讼吋效期间,主债权诉讼吋效期间是2年,而乙银行超过2年才要求甲企业清偿。

根据《物权法》20条,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200& 3.20甲公司乙银行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屮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不能,禁止流质即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和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山承租人自己承担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一9月30 FI。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 H—2004年5月31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中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口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吋,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甲、乙2006. 10. 5签借款合同
1.不需耍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内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不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不应该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二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2007年8月5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ZU起6个刀
5.2007年10月5号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五王某•新业公司
1.关于设立抵押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不能还款所有权归新兴公司这部分无效。

因为物权法186条
关于禁止流抵的规定
2.不能取得所冇权。

理由儿木同问题1是一样的,这部分约定是无效的
3.因为质押物己经交付给吴某,合同有效,质押权成立
4.不符合。

因为留宜权的行使必需满足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产住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5.吴某承担。

因为吴某有过错,他作为质权人有妥善保管出质物的义务
6.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吴某的质权优于新兴公司的抵押权受偿
六200&2. 1,甲,乙银行20万
1.厚冇抵押权汽车是动产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2.丁可以就汽车变卖所得的10万元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丁基于善意取得
获得了该乍的质权,而乙银行没有对该汽车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丁可以优先受偿。

3.不可以丙只承担10万元的贷款的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
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可以根据法律此规定同一债权既冇保证乂冇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消后保
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银行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
5.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抵押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间内形式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而2011年3月1日已经超过了期限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七某县A公司为购置设备
1.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川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所以县财政局不得担任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县财政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冇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耳债务人对主合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帯责任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县财政局贷款银行都有过错,所以县政府应承担民事责任
3.B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相应减少。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不应当县财政局和B公司与A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仍应対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①没有注保证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起6个月,B公司与银行未约定保证期|'可,保证期间即为6个月,即到2009 年12月1日而2009年10月8日在保证期间内
②冇抗辩权但不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冇规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与银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③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人既冇物的担保乂冇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人门己提供的担保的债权应当现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八甲公司与乙公司2006. 5. 20签设备合同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

因为,定金是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屮约定解除包括
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则冇法定悄形,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

因此,乙公司通知卬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力元,而甲公司的损火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询,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九2008. 4. 30甲商场向银行贷款50万
1.不可以银行股应先就甲商场的20万元汽车行使抵押权,在要求乙丙丁对剩下的10万元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乂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自己提供物质担保的,债务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务
2.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乙丙丁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可以甲商场可以要求乙内丁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少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口起
6个月。

因乙丙丁未与银行约定保证期限,所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FI 6个月,而1年后再耍求己经超过保证期间,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5.有追偿权先要甲商厂清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丁平均分担
十乙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

1.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通过协商一致为债的担保设立质押,并且登记,虽然商标被撤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根据《担保法》共同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保证没约定份额,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冇债务人的抗辩权。

3.这个要看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形式约定一般保证丙丁戊只承担60万,假如约定是连带保证就应该对此债务100万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连带保证。

4.乙可以根据保证责任的形式向丙丁戊主张保证责任。

5.丙在偿述6()力后可以想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尝。

6.甲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川可以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I卩口J在2年内行使求偿权
I^一2001. 3. 20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合同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在抵押合同屮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 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内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示,
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而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白己承担。

.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 口一9月30 |_1。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FI起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一2004年5月31 Ho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屮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牛效Z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十二2002年4月5 H
1.没冇丙企业耒约定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没冇先诉抗辩权
2.没冇过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木息还清为止
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FI起二年,保证期间是2003.
4. 5至200
5. 4. 4, 2002年12月5日在保证期间
3.10万及其利息,因为主合同变更未经丙的书而同意,保证《担保法解释》30条,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200
5.12.5根据《担解》34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口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乙于2003.12.5要求内•代为清偿,从那LI开始向后推2年,贝IJ为诉讼时效财产期间。

十三甲向乙借500万
1.不能.根据《担保法》37条,耕地不得抵押,所以抵押权无效
2.能.《担保法》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①不能要求甲清偿债务,因为债务在转移的情况卜•,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
对新债务人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②不能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23 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帖面同意,否则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③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4..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己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己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火,抵押权才消火,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2 年内,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5.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第三人捉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

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6.向甲主张。

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火失,抵押权消火,丁不为抵押人。

十四甲乙丙丁四个人
1.成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成立签订合同并转移占有动产是登记对抗主义
3.可以
4.①丁的留置权1万一②内的质押一③乙的抵押
十五王某改建猪舍
1.有效,因为该设备属于动产,并非需要背记,且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所以该抵押合同有效
2.有效,已签订质押合同且质物已经转移,
3.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刘不慎将设备损坏,送孙某修理是承揽关系,后刘无力交付修理费,
被孙留置,是留置关系,可以行使留置权
4.孙某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背记,不得对抗笫三人,所以李某不可优先行使其权利, 孙某
的留置权优先
5.县良种站既可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或者也可以要求其支付定金,两者选其一。

根据《合同法》
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吋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具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负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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