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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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能否实施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为能否直接进⾏审汁处理处罚有两种观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做法:其—,审计机关有权进⾏处理、处罚。
按照以⼚原则进⾏:(1)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审计的管辖⼀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依法进⾏;(2)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审计的管辖不⼀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或经有财政、财务收⽀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处理处罚。
其⼆,不可以直接进⾏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在实施领导⼲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领导⼲部所在单位送达财政、财务收⽀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知书,也可以将领导⼲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收⽀、财务收⽀审汁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合并发⼀个审计通知书,在⽂件标题和内容中表明同时实施两个审计事项。
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财政收⽀、财务收⽀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书中,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财政、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检查领导⼲部任职期间及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标履⾏经济责任,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在正确的轨道上运⾏。
监督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固有的内在职能和基本职能。
在我国,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及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追究法律责任、进⾏处理处罚。
《审计法》第四⼗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为,审计机关、⼈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五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为,审计机关、⼈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以处罚。
”这就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处理的范围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为、财务收⽀⾏为;⽽进⾏处罚的范围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为。
也就是说,⽆论是财政财务收⽀审汁,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为,审计机关就有权对其分别进⾏处理、处罚。
不能因为是经济责任审计,就不能直接给予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审计的⼀种形式,其审计内容离不开财政、财务收⽀和经济效益审计所涉及的内容。
同时,⽆论什么样的审计,最终都需要有追究责任问题,当然,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根据国务院最近颁布的《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政机关及其⼯作⼈员财政违法⾏为的法律责任,对⾏政机关财政违法⾏为主要予以处理,不进⾏罚款,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和罚款。
三、应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为
1、准确定性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为。
《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违反财政违法⾏为基本划分四个⽅⾯:(1)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财政收⼊管理⽅⾯的违法⾏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管理规定、上缴规定的⾏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规定的⾏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为、违反财政收⼊票据管理规定的⾏为;(2)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财政⽀出管理⽅⾯的违法⾏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骗取财政资⾦的⾏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提供担保的⾏为、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在⾦融机构开户、使⽤账户的⾏为、滞留、挪⽤、骗取外国政府贷款的⾏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或者其他公款的⾏为;
(3)企业及其个⼈在上缴财政收⼊⽅⾯的违法⾏为。
主要内容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的⾏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的⾏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的⾏为;(4)企业及其个⼈在使⽤财政资⾦⽅⾯的违法⾏为。
主要内容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段骗取或挪⽤财政资⾦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融组织贷款的⾏为,从⽆偿使⽤的财政资⾦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融组织贷款中⾮法获益的⾏为。
2、进⾏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名称及其具体内容。
3、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审计机关进⾏不恰当的处理处罚,应在审计决定书中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其拥有的复议权利,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具体复议机关名称。
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的复议机关⼀般是指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本级⼈民政府。
4、可以公告其财政、财务违法⾏为及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