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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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请示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5.09.09
•【文号】财税特[1985]18号
•【施行日期】1985.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基金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批
复
(财税特[1985]18号1985年9月9日)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85]青税综字第347号《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了解,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收入,是纳入年度预算,作为财政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使用的,不属于征集能源基金的范围,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