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的原则——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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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的原则
评标的原则
(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件评标:只要招标⽂件未违反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评审。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不得进⾏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的评审:若招标⽂件表述不够明确,应做出对投标⼈有利的评审,但这种评审结论不应导致对招标⼈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损害。

(7)反不正当竞争:评审中应严防串标、挂靠围标等不正当竞争⾏为。

若⽆法当场确认,那么事后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8)记名表决:⼀旦评审出现分歧,则应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式,表决时必须署名,但应保密,即不应让投标⼈知道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

(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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