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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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一 问题 的 根 源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方 面 :
一
我 们 国家 颁 布 的 《 民法 通 则 》 第 1 2 0 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受到侵 害 的,有权 要求停 止侵 害、恢 复名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 并 可 以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
质损 失到底 该不该赔 , 可 以用 一 个 总 的 原 则 去 判
断: 那 就 是 这 种 间 接 的物 质 损 失 与 犯 罪 行 为 之 间
作者 简介 :韩
萍 ( 1 9 6 2 一) ,辽宁大连人 ,副教授 ,学士 研 究方向:刑 事诉讼 法。
21
辽 宁 警察 学 院 学报
2 O l 7年 第 3 期
法 对 公 民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 ” 任 何 公 民 都 享 有 人 格 尊 严 且 这 种 尊 严 应 当 不 受 任 何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在 2 0 l 2年 《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解 释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中 刑 事 被 害 人 一 旦 因 犯 罪 行 为 的 侵 害 而 造 成 精 神 损 害 提 出 赔 偿 的 ,于 法 无 据 。被 害 人 的精 神 损 失 得 不 到 合 理 的 补 偿 , 这 对 被 害 人 来 说 极 不 公
或者 丧失 行为 能力 的,其法 定代理人 、近 亲属有
权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 “因 受 到 犯 罪 侵 犯 ,提 起
了损 害 就 应 进 行 救 济 。 我 国 作 为 一 个 向 法 治 社 会
迈 进 的 国家 更 应 遵 循 此 原 则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单 独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失 的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司 法 实 践 当 中 ,经 常 会 遇 到 刑 事 被 害 人 ,在 法 院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或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后 又 单 独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多 数 情 况 下 法 院 不 受 理 。极 个 别 的 法 院 受 理 了并 作 出 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判 决 。 个 人 认 为 导 致
人 死亡或 者丧 失行 为能力 的 , 被 害 人 的法 定 代 理
、
立 法 方 面 存 在 矛 盾
( 一 )刑事诉讼 法与 宪法相 关规 定 的矛盾
我国 《 宪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 侵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3 - 0 1
平 。 目前 国 际 社 会 上 处 理 此 问题 的 原 则 是 :发 生
条 规 定 :“ 被 害 人 因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犯 罪 侵 犯 或 者 财 物被犯 罪分 子毁坏而 遭受物 质损失 的 , 有 权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被 害 人 死 亡
由此 不 难 看 出 :《 民法 通 则 》 明 确 规 定 精 神 受 损 了 可 以要 求 赔 偿 。 而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本 质 上 是 民 事 诉 讼 , 处 理 时 应 遵 照 民事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规 定 , 但我国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九 十 九 条 规 定 :“ 被 害 人 由于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有 权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害
2 0 1 7年 5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L OF LI A ONI N G POLI CE COLLEGE
Ma y 2 01 7
第 3期( 总第 1 0 3期)
No . 3 ( S e r .No .1 3 )
论 刑 事被 害 人 的精 神 损 害 赔偿 问题
精 神损害 是指 非物质 的 , 无 法 估 量 也 无 法 计 量 的 损 失 。然 而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已 明确 规 定 , 刑 事 被 害 人 对 犯 罪 行 为 给 其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不 能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作 为 我 国 的基
本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民法 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的 规 定 上 并 不 统 一 ,甚 至 是 矛 盾 的 ,从 而 导致 实 践
人 、近 亲 属 有 权 提 起 附带 民 事 诉 讼 。如 果 是 国 家 财 产 、集 体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人 民检 察 院 在 提 起 公 诉 的 时 候 ,可 以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 条 文 中 没 有涉及 到精 神损害赔 偿 的问题 。
韩 萍
(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因犯 罪行 为在 即遭 受物质 损 失的 同时不可避免 地 又遭 受精神损 害 。 针 对 其 已经遭 受 的物质损 失被 告人 应 当给 予其赔 偿 ,对此 学界 没有任 何 异议 ,但 关于被 害 人遭 受的精神 损 失, 目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明确规 定 不予赔偿 ,笔者认 为这 一规 定有待 完善 。 关键 词 :刑 事附 带民事诉讼 ;被 害人 ;精神损 害赔 偿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1 5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2 0 9 6 - 0 7 2 7 ( 2 0 1 7 ) 0 3— 0 0 2 1 — 0 4
一
我 们 国家 颁 布 的 《 民法 通 则 》 第 1 2 0 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受到侵 害 的,有权 要求停 止侵 害、恢 复名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 并 可 以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
质损 失到底 该不该赔 , 可 以用 一 个 总 的 原 则 去 判
断: 那 就 是 这 种 间 接 的物 质 损 失 与 犯 罪 行 为 之 间
作者 简介 :韩
萍 ( 1 9 6 2 一) ,辽宁大连人 ,副教授 ,学士 研 究方向:刑 事诉讼 法。
21
辽 宁 警察 学 院 学报
2 O l 7年 第 3 期
法 对 公 民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 ” 任 何 公 民 都 享 有 人 格 尊 严 且 这 种 尊 严 应 当 不 受 任 何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在 2 0 l 2年 《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解 释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中 刑 事 被 害 人 一 旦 因 犯 罪 行 为 的 侵 害 而 造 成 精 神 损 害 提 出 赔 偿 的 ,于 法 无 据 。被 害 人 的精 神 损 失 得 不 到 合 理 的 补 偿 , 这 对 被 害 人 来 说 极 不 公
或者 丧失 行为 能力 的,其法 定代理人 、近 亲属有
权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 “因 受 到 犯 罪 侵 犯 ,提 起
了损 害 就 应 进 行 救 济 。 我 国 作 为 一 个 向 法 治 社 会
迈 进 的 国家 更 应 遵 循 此 原 则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单 独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失 的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司 法 实 践 当 中 ,经 常 会 遇 到 刑 事 被 害 人 ,在 法 院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或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后 又 单 独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多 数 情 况 下 法 院 不 受 理 。极 个 别 的 法 院 受 理 了并 作 出 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判 决 。 个 人 认 为 导 致
人 死亡或 者丧 失行 为能力 的 , 被 害 人 的法 定 代 理
、
立 法 方 面 存 在 矛 盾
( 一 )刑事诉讼 法与 宪法相 关规 定 的矛盾
我国 《 宪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 侵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3 - 0 1
平 。 目前 国 际 社 会 上 处 理 此 问题 的 原 则 是 :发 生
条 规 定 :“ 被 害 人 因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犯 罪 侵 犯 或 者 财 物被犯 罪分 子毁坏而 遭受物 质损失 的 , 有 权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被 害 人 死 亡
由此 不 难 看 出 :《 民法 通 则 》 明 确 规 定 精 神 受 损 了 可 以要 求 赔 偿 。 而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本 质 上 是 民 事 诉 讼 , 处 理 时 应 遵 照 民事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规 定 , 但我国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九 十 九 条 规 定 :“ 被 害 人 由于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有 权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害
2 0 1 7年 5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L OF LI A ONI N G POLI CE COLLEGE
Ma y 2 01 7
第 3期( 总第 1 0 3期)
No . 3 ( S e r .No .1 3 )
论 刑 事被 害 人 的精 神 损 害 赔偿 问题
精 神损害 是指 非物质 的 , 无 法 估 量 也 无 法 计 量 的 损 失 。然 而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已 明确 规 定 , 刑 事 被 害 人 对 犯 罪 行 为 给 其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不 能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作 为 我 国 的基
本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民法 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的 规 定 上 并 不 统 一 ,甚 至 是 矛 盾 的 ,从 而 导致 实 践
人 、近 亲 属 有 权 提 起 附带 民 事 诉 讼 。如 果 是 国 家 财 产 、集 体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人 民检 察 院 在 提 起 公 诉 的 时 候 ,可 以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 条 文 中 没 有涉及 到精 神损害赔 偿 的问题 。
韩 萍
(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因犯 罪行 为在 即遭 受物质 损 失的 同时不可避免 地 又遭 受精神损 害 。 针 对 其 已经遭 受 的物质损 失被 告人 应 当给 予其赔 偿 ,对此 学界 没有任 何 异议 ,但 关于被 害 人遭 受的精神 损 失, 目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明确规 定 不予赔偿 ,笔者认 为这 一规 定有待 完善 。 关键 词 :刑 事附 带民事诉讼 ;被 害人 ;精神损 害赔 偿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1 5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2 0 9 6 - 0 7 2 7 ( 2 0 1 7 ) 0 3— 0 0 2 1 — 0 4